2007年11月28日,印度商工部反傾銷總局對進口自中國的平底車輪作出反傾銷調查終裁,認定自中國進口的產品構成傾銷,其中正興車輪公司的加權平均傾銷幅度為50%~60%,其他中國公司的加權平均傾銷幅度為70%~80%;自中國進口的產品對印度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其中正興車輪公司的損害幅度為30%~40%,其他中國公司的損害幅度為40%~50%。印度商工部反傾銷總局在終裁中建議對中國產品征稅:對由福建正興車輪集團公司生產并自行出口的平底車輪征收14710盧比/噸的反傾銷稅,對由其他中國公司生產或出口的平底車輪征收16970盧比/噸的反傾銷稅。
在終裁中,中國應訴企業——福建正興車輪集團公司未獲市場經濟地位待遇。印度商工部反傾銷總局在終裁以印度產品的成本為基礎作適當調整以計算中國產品的正常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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