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涂料在線新聞資訊】2007年12月10日,瑞士聯邦環境局(foen)宣布制定了空氣污染控制條例修正草案。
該條例草案包含減少在建筑場地的柴油發動機顆粒物的排放措施。這些措施中的大部分已經自2003年9月生效。關于空氣污染控制條例的本修正提案是由于在國家層面統一實施的需要,以及擴充對所有建筑場地的措施的適用性。特別是,本條例草案規定了自2008年5月1日生效后,超過37 千瓦的以柴油為動力的新建筑機械,以及自2010年開始18 千瓦- 37千瓦的新機械必須符合下列排放標準:
新的顆粒物排放限值(依照unece 顆粒物測量(pmp)- 方法1x1012 1/千瓦時)
no2與 nox的比例限值(按質量30%)
在排放系統中未使用銅基添加劑或銅基涂料
依照指令97/68/eg,當機械投放市場時,同時達到其它污染物質的要求。 如果建筑機械配備了經檢測并認可的顆粒物過濾器,可視為達到了這些新的排放標準。
本法規提案的合格證明對于以柴油為動力的新機械類型或顆粒物過濾系統類型是強制性的。合格證明必須由某個經認可的技術部門或發動機測試實驗室頒發。每臺單獨的以柴油為動力的機械顯示符合新排放標準的標簽或標識同樣也是強制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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