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8日,傅東輝律師及其所代理的6家生產空壓機的中國企業老總前往歐洲參加歐盟對華生產空壓機反傾銷案的最后一次聽證會,為維護自身利益而積極抗辯,爭取能在3月12日歐盟反傾銷咨詢委員會上否定征稅方案,而3月21日則是歐盟對此案的終裁日。
雖然歐委會曾經于2007年9月和2008年1月兩次提議不征稅,但在2008年2月29日,又提出了新征稅提議,等待歐盟理事會投票通過。“如果是這樣的話,很可能會為以后開一個壞的先例。”傅東輝告訴中國經濟時報記者。
歐盟實施雙重標準
2006年12月21日,歐盟委員會發布公告,應意大利壓縮機制造商聯盟2006年11月20日的申請,決定對中國出口歐盟的小型空壓機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此案的傾銷調查期為2005年10月1日~2006年9月30日,歐盟選定巴西作為計算中國涉案產品正常價值的替代國。
傅律師認為,雖然此案的涉案金額不大,為6000萬歐元,而且這個行業也不算什么大產業,但此案件具有典型性,最終造成的影響會很大。此案是歐盟實施“雙重標準”的典型案例,國內企業對此強烈不滿。
事情源于2家在我國生產空壓機的意大利fiac公司和fini公司向歐盟委員會提起訴訟稱,中國本土企業對歐盟出口的空壓機存在傾銷行為。然而,2003~2006年,歐盟空壓機的銷售價格增長了20%,我國出口的空壓機價格也在上升,那么從損害的角度則根本站不住腳。事實上,fiac公司和fini公司及另一家支持起訴的意大利在華投資企業abac巴馬(上海)空壓機有限公司占據中國對歐盟出口空壓機的35%。
“從這點來看,如果說有傾銷,傾銷到底是誰引起的呢?”傅律師說。歐盟不僅沒有認真調查,而且在應訴過程中,對待涉案企業采用“雙重標準”,排斥中資企業,偏袒意大利投資企業,這嚴重違反了世貿組織反傾銷規則中非歧視性原則,對中國制造商而言非常不公平。因為歐盟尚未承認中國的市場經濟地位,歐盟又在單邊規則下采用“雙重標準”,不給予中國生產商以市場經濟地位,卻給予2家意大利企業市場經濟地位。然而,中國在對待跨國公司投資的時候,卻給予了“超國民待遇”,一家意大利企業在廣東江門享受了免收3年土地使用費的優惠政策。
此外,歐盟對待中國企業有嚴格的時間限制,若企業在2周之內沒有反應,就完全排除出局,而對待fiac公司和fini公司則放寬到2~3個月。只要是意大利企業,政府補貼可以視而不見,會計和審計錯誤可以不管,甚至關聯涉案企業不用申請市場經濟地位就可以自動獲得。相反,中國企業只要在這方面稍有問題,便構成“死罪”,而這種歧視性的現象幾乎普遍存在。
該案還有一個特殊性,就是在2007年1~9月的發生過程中,歐盟內部進行了對于“采取貿易保護措施合理性”的大討論,而中國成為討論的主要對象,空壓機案則成為貫穿于討論期間的極少數案子之一。
中國企業積極應訴
本案的涉案企業遍布廣東、上海、福建、浙江等地,收到立案消息后,中國空壓機制造企業紛紛行動起來,并于2007年3月初成立了應訴小組,律師團隊也進駐各企業開展資料搜集工作,幫助企業全力應訴。傅律師表示,這次中國企業都很積極,因為他們越發具有實力,同時也越發懂得在全球化合作與競爭中維護自身利益。“這次去參加最后抗辯,雖然沒有把握一定會勝訴,但該做的還是要做。”
傅律師分析,空壓機案對歐洲聯盟本身并無重大經濟重要性,但是,fiac公司和fini公司宣稱,如果歐盟不對涉案的中國空壓機制造企業課征反傾銷稅,他們就將部分位于歐洲的生產廠家撤離;反之,他們就撤回對中國的投資,以增加歐洲就業機會。
這種無理要求使得歐盟委員會左右為難。如果作出反傾銷裁定,那將是一個雙輸的決定。因為開了一個壞的先例,以后在華的歐洲企業會紛紛效仿,提出一些更加變相和無理的要求來。這對中國政府也是一件為難事,空壓機案值較小,不至于上升到政治高度,但其背后的隱患卻不容忽視。
可以預見的是,此案對中歐今后的貿易發展必將產生一定消極影響。2007年,歐盟首次超過美國成為中國的第一大出口國,成為中國的第一大貿易伙伴,同時也是對中國發起反傾銷調查最多的世界貿易組織成員。歐盟近幾年對華出口產品頻繁立案,在美國經濟放緩乃至衰退、美元貶值、成本推高、全球金融市場動蕩、經濟增長預期下降、消費者信心受挫的大背景下,歐盟貿易保護勢頭值得持續關注。
傅律師指出,需要注意的是,中國政府在吸引外資時應該給予正確引導,注意跨國公司的投資戰略,時刻關注國內產業發展動向,還應該適時解決貿易順差問題。“如果政府不愿將小案件政治化,我們可以拿起法律武器,到世貿組織去申訴。” 傅律師表示,國內企業也應該在產業升級、結構調整、開發高附加值產品、開拓多元化市場、提高出口競爭力上下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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