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記者從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深圳分公司獲悉,出口企業被國際“老賴”惡意欺騙、貨到拒付款的案例呈上升趨勢。出口信用保險專家提醒出口企業應該警惕跨國訂單中的陷阱。
貨物到港,買家謊稱年審賴賬
中國信保向記者介紹了這樣一個典型案例:深圳某生產電池的出口企業已經在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投保。2005年初,他們收到了一份來自巴基斯坦進口商的傳真,聲稱要購買價值7萬美元的電池。雙方于2005年6月簽訂7萬美元的合同,約定支付方式為一手交錢,一手交貨運單據。10月份,貨物順利抵達巴基斯坦卡拉奇港口時,巴進口商聲稱公司年度審計開始,審計過程中公司賬戶不能匯錢出來,要求改付款方式為30天內付款。
中國信保通過調查發現,買方要求修改支付方式純屬惡意。同時也了解到,按巴基斯坦1969年海關法規定,貨物滯港3個月將以無人提貨名義由海關拍賣,而原買家可以優先低價購買到無主貨物。并且在貨物到港進口商拒付提貨的情況下,我出口企業轉賣或退運貨物均需得到原進口商(貨主)簽署的“無異議證明”,且退運手續非常復雜,耗時很長。
中國信保提出轉賣方案,建議該公司與當地新買家協商轉賣價格事宜,爭取在當地就將貨物轉賣;同時中國信保也利用多種渠道給買家施加壓力,最終讓其出具了“無異議證明”。貨物于2005年12月底成功轉賣,在中國信保的幫助下,該公司減少損失約三分之一。
中國信保深圳分公司法律事務部的李靜昨日下午接受記者采訪時稱,近期深圳仍然有類似案例發生,而且這一類型的案例有上升趨勢。
三招化解國際”老賴“欺詐風險
中國信保的專家為出口企業化解類似風險給出了3招:第一,如果是首次接觸的公司,在對其背景、支付能力和資金狀況不了解的情況下,要防患于未然。第二,對出口國海關規定要做到心知肚明。根據各國海關法規定,一般貨物在目的港或海關倉庫存放期限為3個月,少數國家為30天或60天;印度、巴基斯坦等國規定,退運或者轉賣均需要買家出具《無異議證明》;土耳其海關規定貨物滯港時間不得超過45天(除進口商要求延期之外),否則將被沒收拍賣,且拍賣時該貨物的進口商享有優先購買權。第三,應充分利用中國信保提供的資信調查、咨詢建議和風險保障等全程信用管理工具,那樣即使有風險發生,也能及時規避風險,減少自身的損失。
來源:深圳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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