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近日聯合印發通知,要求各地進一步加強礦產資源開發利用過程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嚴防礦產資源開發污染土壤,全面開展礦山土壤環境狀況調查評價,分類實施礦山土壤環境修復治理。
在嚴防礦產資源開發污染土壤方面,各地要切實履行凈礦業權出讓制度,采礦權延續、變更前,屬地自然資源部門應提請縣級政府組織相關部門開展實地踏勘;采礦權人應按要求出具礦區范圍內土壤環境狀況調查評估報告等資料。列入污染地塊名錄明確需要開展土壤污染治理而采礦權人未開展、未完成或未通過驗收的,采礦權不予延續、變更。市、縣(區)國土資源、環保部門要引導、督促礦企按照標準勘查、開發礦產資源。
通知要求,全面開展礦山土壤環境狀況調查評價。新建礦山在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時要進行礦區范圍土壤環境現狀調查,在實施開采行為一年后再次進行土壤環境狀況調查與評估。縣級自然資源部門要將轄區內應進行調查的礦山礦區范圍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進行整合,指導采礦權人在開展調查時,按規劃用地類型適用相關技術規定進行調查監測點布設和樣品采集,并按不同土地類型適用相應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進行評估,適時公布調查信息。礦區范圍內非生產區域發現土壤中污染物含量超過相應規劃地類土壤污染風險管制值的,縣級環保部門應會同自然資源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采礦權人,督促其在6個月內完成土壤污染狀況初步調查評估并提交調查報告。
來源:中國礦業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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