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19日,歐盟對原產于中國的手動叉車及其主要配件作出反傾銷期中復審終裁:繼續對海關編碼為ex84279000和ex84312000的涉案產品征收反傾銷稅。涉案產品是為帶輪和支撐非金屬運貨盤的升降叉臂的搬運車,操作人員可用手在光滑、水平和堅硬地面上推、拉和駕駛。涉案產品僅用作抬起貨物到一定高度以便于運送,但不包括以下任何一種特殊功能:(1)移動和舉起貨物以便將其堆放在更高處或幫助貨物的儲運(舉重叉車);(2)一個托盤置于在另一個之上(裝卸叉車);(3)將貨物舉至一個工作平臺(手動剪叉式液壓升降平臺車);(4)舉起并稱重貨物(稱重搬運車)。在本案中,有2家中國企業應訴。
2004年4月29日,歐盟對原產于中國的手動叉車及其主要配件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2005年7月21日,歐盟對此案作出肯定性終裁;2007年8月7日,歐盟對原產于中國的手動叉車及其主要配件進行反傾銷期中復審立案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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