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廣網北京7月8日消息(記者侯艷)據中國之聲《央廣新聞》報道,國家版權局日前(6日)公布了《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第二稿),與3月31號公布的《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相比,第二稿刪除了此前第一稿中引起爭議的錄音制品&ldquo法定許可&rdquo條款。
此前,在著作權法修改草案一系列爭議之中,第46條有關錄音制品著作權&ldquo法定許可&rdquo制度引起的爭議最為激烈。草案第46條規定,錄音制品首次出版3個月后,其他錄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48條規定的條件,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其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這就是所謂的&ldquo法定許可&rdquo制度。而第48條規定的條件,一是向國家版權局報備;二是向&ldquo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rdquo繳費。
草案一出,宋柯、高曉松、汪峰等為代表的音樂界人士公開提出反對,網友也認為,這將使&ldquo內地音樂進入翻唱時代&rdquo。
草案二稿將著作權&ldquo法定許可&rdquo進一步限縮為教材法定許可和報刊轉載法定許可兩種情形,取消原草案第四十六條關于錄音制作法定許可、第四十七條關于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法定許可的規定,將其恢復為作者的專有權。
前太合麥田ceo、唱工委副理事長宋柯表示,就目前看到的一些修改以及同行交流意見,&ldquo我覺得這是一個積極的信號。說明主管部門重視了行業的想法,對有爭議的條款進行了修改和刪除。&rdquo 他說,從二稿中原46條的刪除,可以看到還是尊重了著作人的選擇權的。
中國文著協總干事張洪波說,&ldquo這一刪除和其他各處改動是國家版權局對公眾、音樂人訴求的回應。&rdquo但張洪波同時指出,原第46條和第47條的取消,恢復了作者作為權利人的專有權利,但是他對這一點也有些擔憂,因為,表面上看權利人有權了,但實際上可能僅僅是部分有一定實力的權利人,才有能力去跟相關的唱片公司、電視臺去談,授權自己的作品。其他相當數量的權利人,很難去談判。這樣的話,需要有影響的作者團結一部分人。另一方面,集體管理組織可以在其中起到很好的作用,代表自己的會員去和電臺、電視臺去談。
【央廣新聞·第一背景】
今年3月31號,國家版權局公布了著作權法修改草案,公開征求意見。一石激起千層浪,修改草案中關于錄音制品許可權的內容引發爭議。
修改草案中關于錄音制品許可權的第46條的規定,當時是觸動了很多人音樂人的敏感的神經,一些音樂人表示說修改草案中第46條是不妥,給侵權者打開了方便之門,當時包括高曉松、汪峰、李廣平等音樂界人士紛紛質疑這條規定,認為這條規定架空了原創者對自己作品的支配權是變相的鼓勵互聯網盜版。
當時高曉松表示,一首新歌在三個月內是很難家喻戶曉的,在這時就可以不經版權人許可翻唱、翻錄,和一首歌紅了幾年再去翻唱翻錄性質是完全不同的,而這是鼓勵互聯網盜版之舉。
轉自》》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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