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報訊(記者 林菲)記者從最新一期政府公報獲悉,為加強深圳市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事故發生,深圳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制定了《深圳市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管理暫行辦法》(下稱《辦法》),自2018年11月12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
《辦法》所稱充電設施,是指各類新能源汽車集中式充換電站和分散式充電樁及其接入上級電源的相關設施,包括充電站地面構筑物、充電站(樁)等充電設備及其接入上級電源、監控系統的相關配套設施等。
《辦法》要求,充電設施安全生產責任主體應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及安全規范,設置安全管理組織,配備專職或兼職安全員,運營各環節應明確安全責任人,將運營服務安全管理貫穿于運營服務全過程。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應經過安全生產教育和崗位技能培訓,掌握新能源汽車充電安全、用電安全規范、新能源汽車充電發生緊急情況的處理方法和觸電急救法等知識,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此外,充電設施運營企業還應建立企業級充電設施安全監控系統,將運營的充電設施接入市級統一的充電設施安全監控平臺,實時上傳相關數據。
來源:晶報數字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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