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網上一則《&ldquo打飛機&rdquo&ldquo波推&rdquo不算賣淫》的報道引爆口水,網友紛紛質疑:如果真是這樣,那么以后洗浴按摩店,豈不是可以將之作為公開服務項目了?
這則報道說的是廣東佛山有一家理發店,店主雇請多名按摩女提供&ldquo波推&rdquo、&ldquo打飛機&rdquo等色情按摩服務。檢方以&ldquo涉嫌組織賣淫&rdquo提起公訴,但隨后又以&ldquo不應當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rdquo為由撤回起訴,3名被告人無罪釋放。
當地警方近日再次破獲同類案件,但由于法律規定此類行為不屬于賣淫行為,如何處理及是否移送起訴引發爭議。
對此,浙江法院司法實踐中也有明確規定,省高院審判指導意見中明確刑法意義上的&ldquo賣淫&rdquo不包括性交以外的手淫、口淫等其他行為。
不過,記者從杭州警方了解到,對于此類涉黃行為,他們一直采取高壓態勢嚴打。此類案件中,不論是手淫、波推還是其他一些非法性交易,對失足婦女和嫖客都依法按照賣淫嫖娼行為進行行政拘留??偦{是,絕不容忍此類行為發生。
報道引爆網友口水
這些行為都不算賣淫,色情服務豈不是會更泛濫
&ldquo照這么來說,以后洗浴休閑場所和按摩店,可以將&lsquo打飛機&rsquo和&lsquo波推&rsquo作為公開服務項目了?&rdquo昨天,律師王震在網上調侃說。
網友&ldquo老鼠捉貓john&rdquo認為,既然&ldquo打飛機&rdquo和&ldquo波推&rdquo不屬于賣淫行為,那么脫衣舞或者類似的視覺色情服務是不是也該大行其道呢?
&ldquo在目前不少地方色情場所泛濫的環境下,如果上述這類色情服務可以正大光明地推廣,傳統道德底線將徹底崩塌。&rdquo網友&ldquo老鼠捉貓john&rdquo對此表示了擔憂。
網友&ldquo小桃枝上ryf&rdquo則認為,既然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那就應該依照刑法精神。如果追究&ldquo波推&rdquo、&ldquo打飛機&rdquo等色情按摩服務刑事責任,就會涉嫌濫用刑法,導致人人自危。
網友&ldquo雨溪情&rdquo表示,刑法意義上的賣淫,不同于治安處罰法中的賣淫。前者語境下的性行為,僅指性器官的接觸或結合。
不過,他也認為,組織&ldquo波推&rdquo、&ldquo打飛機&rdquo等色情服務場所的老板最后無罪釋放,值得商榷,畢竟此種行為已涉嫌構成非法經營罪。
浙江刑辯律師法官大討論
此類色情服務該不該上升到刑事打擊高度
昨天,在浙江省刑事律師qq群中,&ldquo&lsquo打飛機&rsquo、&lsquo波推&rsquo算不算賣淫&rdquo這一話題,引發激烈討論。
浙江平陽九洲律師事務所律師戈新華認為,法律解釋和司法實踐中,如果界定要有性器官接觸才是賣淫,那么所探討的案件中沒有性器官接觸,應當不以賣淫定性。
戈新華提到,&ldquo打飛機&rdquo、&ldquo波推&rdquo算不算賣淫,在認定上各地各法,各廟各菩薩,沒有統一規范。
北京大成(寧波)律師事務所律師龔永茂以自己經手的案例,并引用浙江省高院有關審判指導意見,認為&ldquo打飛機&rdquo、&ldquo波推&rdquo在浙江不會按刑事犯罪處理。
去年,他在寧波辦理了一個洗浴中心容留賣淫案,警方當場抓獲兩對賣淫嫖娼男女,調查結果是該洗浴中心容留賣淫5人次以上,根據當時規定,容留賣淫5次得判5年以上,一審判了5年。二審龔永茂律師接手后,他提出除現場抓獲的2次,其余不能區分是性交還是&ldquo波推&rdquo,終審法院采納了龔永茂律師的意見,改判緩刑。
龔永茂律師提到,早在2000年浙江省高院刑一庭、刑二庭關于執行刑法若干問題的具體意見(三)的審判指導意見中,明確指出刑法分則第8章第8節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規定的&ldquo賣淫&rdquo,不包括性交以外的手淫、口淫等其他行為。
浙江國毅律師事務所律師祝丹華說,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辦理過多起類似案例,在偵查階段就說服警方不將組織&ldquo打飛機&rdquo、&ldquo波推&rdquo場所的老板和組織人員,作為刑事犯罪處理,最后都以治安處罰結案。
省內有長期審理刑事案件的法官表示,提供手淫服務(&ldquo打飛機&rdquo)和&ldquo波推&rdquo服務的行為,現行刑法和相關司法解釋都沒有明確規定為犯罪行為,按照罪刑法定原則,這類行為法院不認定為犯罪。
但是,此類行為明顯妨害了社會管理秩序,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應由相關執法機關依法查處。但此類行為是否應該作為犯罪及如何處理,應由立法機關作出立法并由司法解釋部給予明確。
浙江六和律師事務所律師蔣曉峰認為,對于這種新類型犯罪,應準確把握立法本意,精確打擊。賣淫的具體含義應包括&ldquo打飛機&rdquo、&ldquo波推&rdquo、&ldquo口交&rdquo、&ldquo肛交&rdquo等類似性交的性行為。賣淫行為本質是以營利為目的滿足不特定對象性欲的行為,一切類似性交的行為均應包括在內。如此認定,既能保護此類犯罪所侵害的社會性風俗,又不會擴大打擊面以致于侵犯行為人自由。
司法應對&ldquo賣淫&rdquo作出合理解釋機械司法必將縱容色情服務
昨天,一位基層法官針對此事,特地向早報投稿,闡述了他的看法。
他認為,事實上,法律并沒有規定此類行為不屬于賣淫,只是廣東省人民法院曾經在2007年作出過有關介紹、容留婦女賣淫案適用法律問題的批復,稱介紹、容留婦女為他人提供手淫服務的行為,不屬于刑法明文規定的犯罪行為。
故當地法院據此批復形成了一種司法慣例,認定這些色情服務不屬于《刑法》第六章第八節中組織、強迫、引誘、容留賣淫之&ldquo賣淫行為&rdquo。
類似案件在全國范圍內,已經形成了&ldquo同案不同判&rdquo的尷尬局面。而問題爭議的關鍵在于,如何對&ldquo賣淫&rdquo作出合理解釋。
法律不應該是僵死的文字,而是具有生命,隨時空因素變化而變化的行為規范。
因此,在各地司法實踐中,對于傳統的賣淫概念,有過一些突破。如賣淫不再認定為是只有女性才能實施的行為,出賣肉體的對象也不再僅僅局限于男性。另一方面,賣淫人員把自己的身體提供給他人,進行性交易,滿足性目的,也不再僅僅以性交為內容,還包括了類似性交的其他色情服務。這也應當得到刑法應有的評價。
至今,刑法本身及相關立法、司法解釋均未對刑法中的&ldquo賣淫&rdquo作出明確界定,更未明確將&ldquo賣淫&rdquo限定為提供性交的行為。&ldquo賣淫&rdquo在本質上就是一種性交易。而認定性交易包括除性交之外,以其他方式實現他人性目的,并獲取金錢的行為,并不與現行立法和司法解釋相抵觸,也不違背罪刑法定原則。
同時,組織賣淫罪的立法要義在于禁止一切有傷風化的淫媒行為。將上述行為納入賣淫范疇,以組織賣淫罪追究組織者的刑事責任,完全符合立法精神。
來源: 今日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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