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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20日 11:17
3年前高姓婦人騎機車經過新北市永福橋下,遭被大貨車扯落的私接電線纏繞而摔車,再被后方汽車撞死,檢方對肇事駕駛不起訴,但追究路燈線路的承包商徐男、黃男及王男的刑責,最高法院維持歷審判決,認定沒有證據證明3人業務過失致死,判處無罪定讞。
高女家屬訴請新北市永和區公所及承包商賠償部分,新北地院今年8月審結,區公所無法事先預見永福橋下原先緊貼的私接電線會因不明原因導致電線先發生垂落,再被大貨車經過扯落致高女摔車遭撞死,駁回聲請、判決區公所及承包商免賠。
2015年10月21日晚上9點半,當時47歲的高女騎機車經過永和區環河東路2段永福橋下時,遭橋上垂落電線纏住機車后照鏡,當場重心不穩人車倒地,再被后方鄭姓男子駕駛的汽車直接撞上送醫后死亡。
檢方認為,承包永和路燈換裝標案的光寶科技及下包廠商有維護修繕巡查義務,發現私接電線應予以剪除,卻疏而未做,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嫌起訴光寶科技的徐姓、黃姓專案經理及益詮電氣王姓負責人,但歷審都認為承包商與死亡意外沒有因果關系,判處無罪確定。
(中時 )
來源:網絡
以上是網絡信息轉載,信息真實性自行斟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