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農業保險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提高三農保障水平,加強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促進農業的可持續發展。山東省作為農業大省,近年來,各級財政部門積極籌措資金,加大對農業保險的投入,全省基本實現了農業保險的全覆蓋。但是依然存在諸多問題,山東省農業保險在發展過程中還面臨著哪些問題?又該如何應對這些問題?
農業保險是指專為農業生產者在從事種植業和養殖業生產過程中,對遭受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提供保障的一種保險。農業保險制度的建立與完善,對于提高三農保障水平、加強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以及實現農業的可持續發展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山東省農業保險面臨的問題
山東省是農業大省,近年來,各級財政部門積極籌措資金,加大對農業保險的投入,2013年山東省農業保險獲得4.1億元的財政支持,有力地推動了省內保險事業的發展,全省基本實現了農業保險的全覆蓋,不論是在農業保險擴面、承保面積和財政補貼資金方面都實現了穩步增長。雖然從全省來看,農業保險在山東省有了長足的發展,但筆者認為山東省農業保險在發展過程中還面臨以下問題:
1、農民低收入與農業高風險性之間存在矛盾,農民保險意識淡薄。山東省農業自然災害頻發,農業抵御災害能力弱,對于農業保險的需求量大,但農業的高風險性導致的高保費也是制約農民參保的重要問題。目前,農業比較效益不高,農民的收入仍然相對較低,加上農民受教育水平不高,對農業保險的認識不足,投保意識淡薄,積極性不高,個別群眾對農業保險認識還存在誤區,認為農業保險是變相的“亂收費”。農民對農業保險的不了解、不信任,影響了農業保險的發展。
2、農業保險產品供給單一與農業保險復雜需求之間存在矛盾。由于自然災害的頻發與農業風險的復雜性,農民對農業保險的需求比較復雜。但從目前來看,全省農業保險產品供求單一,主要分為種植業保險和養殖業保險兩種類型,難以滿足農民的保險需求。同時,由于農業保險的高風險性、高賠付率和低利潤率導致農業保險的成本較高,保險覆蓋面偏低,造成全省農業保險供需結構的不匹配。
3、農業保險法律體系仍待完善,政府發揮作用的隨意性和不確定性較大。雖然我國第一部關于農業保險的法規《農業保險條例》已經頒布,但是條例中的大部分內容是針對政策性農業保險,對商業性農業保險的約束不大。并且由于農業保險實踐時間還比較短,我國農業保險法律體系仍然不健全,政府在發揮主導作用時的隨意性和不確定性較大,農業保險的法律體系仍待進一步完善。
解決山東省農業保險問題對策
1、加大宣傳力度,提高農民對農業保險的認識水平。加大農業保險宣傳力度,積極向農民普及基本的農業保險知識,讓農民走出對農業保險的認識誤區,使農民意識到農業保險不僅能增加農業收入,而且能增強農業抵御災害的能力,分散風險,減少損失,防止農民因災致貧、因災返貧的現象。只有農民意識到農業保險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才能擴大農民對農業保險的需求。
2、實施農業保險立法,明確政府職責。立法部門應進一步加大對農業保險立法工作的力度,完善農業保險法律制度和法律體系,明確政府的地位和職責,從而提高農業保險的效率,加強對農業風險的保障,切實維護農民的利益。
3、完善再保險市場,擴大風險分散渠道。再保險也稱分保,是保險人將其承保的風險責任的一部分或全部向其他保險人辦理保險,或視為保險人之間的責任分保。2012年中央一號文件指出,要“健全農業再保險體系,逐步建立中央財政支持下的農業大災風險轉移分散機制”,這是第五次在中央一號文件中提出完善農業再保險體系。只有完善再保險對農業保險的支持,才能解決保險市場高賠付率、虧損嚴重的現象,擴大風險分散渠道,發展商業性農業保險。
4、完善農業保險補貼制度。農業保險作為一種準公共產品,具有較大的外部性,離不開政府的農業保險補貼。政府應完善農業保險補貼制度,進一步加大農業保險補貼力度,一方面對商業性保險公司的農業保險產品進行補貼,另一方面對參加農業保險的農民進行補貼,從而為農業保險提供堅強保障。
(來源:經濟導報)
以上是網絡信息轉載,信息真實性自行斟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