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11月15日,國家能源局發布《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及考核辦法》第三版征求意見稿。
強化電網的管理職能,弱化其被考核者的角色。
配額制的主旨是考核購電方,而不是發電方。那么目前絕大部分的可再生能源電量是被電網企業買走的,通過市場化交易被售電公司、用戶買走的比例非常低(參與市場化交易的主要還是火電)。在上一版的征求意見稿中,電網企業出售配額的收益,用于可再生能源的補貼撥付;購買配額的支出,向非公益性用戶疏導,即收益和支出都不需要由電網自己承擔,并沒有實質意義上的考核。而對售電公司、用戶來說,由于購買可再生能源電量很少,又可能造成普遍完不成的情形。
在本次的第三版征求意見稿中,電網企業更多的是承擔管理職責,即為各個主體分配配額指標。如果所在經營區整體完成了指標,電網企業自身的指標是可以核減的,也就是弱化了運動員的角色。
此外,為了解決售電公司、用戶沒有太多機會直接購買可再生能源電量的問題,電網企業統一收購的可再生能源電量會分配給其他市場主體,以便于其完成指標。
取消了配額補償金的提法。
懲罰措施方面,上一版征求意見稿中,未完成配額考核的,要收取配額補償金,標準是當地燃煤發電標桿上網電價、大工業用戶最高輸配電價(1-10kv用戶)、政府性基金、附加以及政策性交叉補貼之和,可以說是很高的懲罰標準。而在本版征求意見稿中,只提及“對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市場主體依法依規予以處罰,將其列入不良信用記錄”,并未明確考核標準。
改變了兩種綠證并存的情況。
在上一版征求意見稿中,配額考核的是“綠證”,綠證一開始在發電企業手中,隨著電量被買走,轉移到購電企業一方。這個綠證和可再生能源綠色證書是不同的,兩種綠證同時存在,容易混淆,也容易造成管理的不便。本版征求意見稿中,不再有綠證的提法,直接考核實際消納電量。
主要不同在于,上一版中,市場化交易的電量,綠證不是自動轉移給購電方的,是可以留在發電企業手中銷售的,銷售得來的收入可以抵一部分補貼。本版中發電方不再有這類收益,只要消納了,就可以計入對應主體的配額考核。取而代之的是,考核主體可自愿購買可再生能源綠色證書,但由于是完全替代補貼的,所以這種證書的價格高,我們判斷交易量不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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