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農村經濟委員會:
《遼寧省農機局關于辦理拖拉機登記注冊有關問題的請示》(遼農機〔2013〕12號)收悉。經研究,現就拖拉機注冊登記工作中的有關問題答復如下。
一、根據《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安全監理檢驗技術規范》(ny/t1830-2009),發動機號碼、機身/機架/掛車架號、照明燈具是拖拉機及其掛車安全技術檢驗的a類指標(否決項),以上相應項目缺失或不符合《農業機械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16151-2008)規定的,認定為安全技術檢驗不合格,農機安全監理機構不得為其辦理注冊登記。
二、拖拉機取得《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不是注冊登記的前置條件和登記內容。拖拉機雖取得《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但安全技術檢驗不合格的,農機安全監理機構不得為其辦理注冊登記。
三、對于缺失發動機號碼、機身/機架/掛車架號、照明燈具等不符合強制安全技術標準的農業機械,省級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投訴情況和農業安全生產需要,組織開展在用的特定種類農業機械的安全鑒定和重點檢查,向生產銷售企業通報并公布結果,督促生產銷售企業采取補救措施,及時整改完善;協助購機者做好維權工作,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四、省級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要嚴格貫徹強制性安全標準規定,加強對鑒定產品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監督檢查,發現生產銷售與鑒定產品不一致的,要按照《農業機械推廣鑒定實施辦法》(農業部公告第1438號)第25條和農機購置補貼政策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五、按現行法規規定,拖拉機和其牽引的掛車作為一個整體進行注冊登記,經檢驗合格后核發兩塊號牌,前后各懸掛一塊,對掛車不單獨核發號牌。拖拉機報廢后,其所牽引的掛車應與新購置的拖拉機重新進行注冊登記。
農業部辦公廳
2013年8月2日
(來源:農業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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