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全面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使機器換人政策更加符合我縣科技創新實際,我局對《平陽縣工業企業“機器換人”實施細則》進行了修改。按照規范性文件“三統一”及備案制度的有關規定,現將我局起草的《平陽縣工業企業“機器換人”實施細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政策修改背景
2015年版的《平陽縣企業“機器換人”實施細則》試行至今,國家的相關政策導向等發生了較大變化;同時政策實施過程中,政策補助細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存在不明確的地方,現行的“機器換人”政策已不能很好地指導工作的實施。工業強縣作為我縣兩大戰略之一,為貫徹落實《關于加快推進實施“機器換人”技術改造三年行動計劃(2016-2018年)》(平政辦〔2016〕65號)、《關于加快落實工業機器人購置獎勵政策的通知》(浙經信投資〔2015〕519號)和縣委縣政府《關于進一步促進創新驅動發展的若干意見》(平委發〔2016〕35號)工作部署,因此我局根據創新驅動發展需求和總結現行《平陽縣企業“機器換人”實施細則》的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廣泛吸納一些周邊縣市經驗,結合平陽的實際情況,最終完成了《平陽縣工業企業“機器換人”實施細則》。
二、起草依據
1、《關于加快落實工業機器人購置獎勵政策的通知》(浙經信投資〔2015〕519號)
2、《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促進企業技術改造的實施意見》(浙政發〔2013〕30號)
3、《溫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大企業技術改造力度促進機器換人的實施意見》(溫政發〔2013〕78號)
4、《關于加快推進實施“機器換人”技術改造三年行動計劃(2016-2018年)》(平政辦〔2016〕65號)
5、《中共平陽縣委平陽縣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動產業轉型升級打造工業強縣的若干意見》(平委發〔2015〕12號)
三、起草過程
在總結2015年機器換人政策實施的基礎上,我局走訪相關鄉鎮和企業進行調研,著手對政策文件進行制訂和修改,形成草稿,經討論后形成征求意見稿。經向溫州、蒼南、永嘉、瑞安等周邊縣市對接、學習,借鑒他們的做法,同時結合我縣實際情況及出臺的相關系列政策,5月上旬形成《實施細則》初稿。期間充分征求和吸收各級經濟和信息化部門、局各科室各方面意見,最終形成本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經與財政、科技等對接完善,對《實施細則》進行修改,形成《平陽縣工業企業“機器換人”實施細則》送審稿。
四、主要修改內容
為使我縣機器換人工作適應當前工作需求,強化政策導向,我局修訂了《平陽縣工業企業“機器換人”實施細則》,對機器換人項目補助、技術創新項目補助等內容進行了調整,新增機器人購置補助等資助內容,進一步補充和完善項目管理、驗收和監管機制,與時俱進,使得政策文件跟得上發展趨勢。本規定修訂的主要內容是:
(一)增加內容:
1、扶持范圍中增加工業機器人。
2、增加機器換人項目設備確認細則:機器換人項目認定獎勵設備主要是指生產設備(含軟件)、環保設備,不包括配件、設備運費、安裝費、輔助設施設備(如電力設施、貨梯、空調、運輸車輛、裝配柜臺、行車、起重機、吊車等)、辦公設備(辦公室空調、電腦、廚房電器、園藝設備、攝影、攝像、視聽器材等),以及單價1萬元以下的設備
3、對于技術創新項目:增加對浙江省高端裝備制造業骨干企業、浙江制造精品的企業獎勵。
4、認定獎勵設備金額:
(1)項目竣工驗收時,列入補助范圍的設備必須是實際已購置、已取得發票和相關付款證明在技術改造項目計劃建設期內的生產性設備。在項目建設期內付款金額達到發票金額70%(含)以上的,按發票金額全額認定;在項目建設期內付款金額不到發票金額70%,按實際付款金額認定獎勵設備投資額;已兌現認定過的發票不重復認定。
(2)融資租賃設備的須提供設備購置發票復印件、租賃合同及相關付款證明,企業實際付款金額達租賃合同金額70%以上,按合同金額全額認定;付款金額不到合同金額70%,按實際付款金額認定獎勵設備投資額;已兌現認定過的發票不重復認定。
(二)細化和完善內容:
1、機器換人項目獎勵標準進行完善。
平陽機器換人現有政策:分一般性機器換人項目、當年重點扶持產業的機器換人項目、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機器換人項目三類項目進行獎勵,并且每類項目進行分檔,政策執行不夠簡化。故本次政策修訂后,機器換人項目按設備實際投資金額的一定比例給予專項資金獎勵,對實際投資額在200萬元(含)-2000萬元(含)之間的項目,按投資額(不含稅)的8%獎勵;對實際投資額超2000萬元以上的項目,超出部分按投資額(不含稅)的15%獎勵。
2、明確購買本縣企業生產的設備技改的定義:要求本縣企業設備單價20萬元以上,且本縣設備投資占該項目投資額比例50%以上。
五、合法性審查情況
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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