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11月20日作出反傾銷期終復審裁定,決定自2013年11月21日起將繼續對原產于日本和中國臺灣地區的進口甲乙酮實施反傾銷措施,進口經營者在進口上述產品時應向中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5年。
在調查機關收到中石油哈爾濱石化分公司、齊翔騰達等代表中國大陸甲乙酮產業正式遞交的反傾銷措施期終復審申請書后,商務部于2012年11月21日發布公告,決定對原產于日本和臺灣地區的進口甲乙酮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調查表明,原產于日本和中國臺灣地區的進口甲乙酮對中國大陸出口價格仍屬傾銷價格。
來源:慧聰塑料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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