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能公眾接受度已經成為影響核能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在日本福島核事故后,我國核能的安全性得到不斷改進。迄今為止,我國從未發生國際核事件分級(wano)2級和以上級別的運行事件,但公眾對核能的接受度并未同步得到相應的改善。就核能的公眾溝通形式及方法等相關問題,本版特刊發相關文章,以饗讀者。
“通過保障公民權利、構建優良秩序、創設合理程序等制度層面的舉措來促進社會信任。”
近年來,我國核電的發展面臨著驅動和制約力量并存的局面。一方面,在國家節能減碳和能源轉型戰略中,核電被賦予非常重要的角色,并形成了快速發展的核電市場。
《核安全與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三五規劃及2025年遠景目標》指出,要堅持理性、協調、并進的核安全觀,堅持安全第一、質量第一的根本方針,持續提升安全水平,不斷推進放射性污染防治,保障我國核能與核技術利用事業安全高效發展。
近期出臺的《關于進一步加強核電運行安全管理的指導意見》提出,進一步加強管理,促進核電安全高效發展。
另一方面,公眾對于核電仍存有疑慮,接納度較低。鑒于此,核電民意的走向不僅影響到核電在我國的發展空間,也將是影響核電產業生存和發展的重要前提。“安全高效發展”的真正障礙可能不在于資金、技術和管理,而在于民意和社會接受度。
目前,國內核電業界常將重建信任當做當下核電公共溝通的首要難題。然而,我們認為,當下核電公共溝通的首要使命更應是如何消除或緩解公眾對于核電企業及地方政府的不信任。
公眾對于核電的不信任往往和很多其他形態的社會不信任交織在一起。我們發現,社會信任更多地源自于公眾對受信方的厚望、信念和信心,而不信任則更多地源自于公眾對受信方沒有能力、負面動機和傷害行為的預期。
鑒于此,我國的核電發展需要尊重和正視公眾的社會不信任乃是一種常態,并通過制度化來重拾社會信任,如通過保障公民權利、構建優良秩序、創設合理程序等制度層面的舉措來促進社會信任。
“與公眾就核電技術風險的不確定性進行溝通,并平衡技術專家的科學理性與普通公眾的社會理性是亟待解決的問題。”
在復雜的環境里與公眾就核電技術風險的不確定性進行溝通,并在核電風險的協商治理中,平衡技術專家的科學理性與普通公眾的社會理性是亟待解決的問題。
首先,不同社會群體對核電存在大量的認知偏差。普通人往往依據恐懼或憤怒程度來評判風險,而專家依據統計數據來評判風險,這就是非常大的差異。傳統媒體不是單純的信息管道,難免會有價值觀和偏見卷入,并影響公共討論。比如新聞媒體遵循平衡報道原則,對沖突的不同觀點通常做平衡呈現。而科學界則遵循科學的方法來辨偽識真,并認為簡單地平衡呈現沖突雙方的觀點并不是科學方法。
其次,核電等爭議話題的傳播,呈現越來越多的“復雜性”。在當下社交媒體高度發達的環境里,陳述客觀事實很可能不如訴諸情感更容易影響人們的態度。心理學家發現,人們對于和自己現有意見相左的事實,常常會自動過濾和汰選。這意味著僅僅依靠知識、事實、信息供給和透明度的增加,對消除或緩解意見兩極分化并無太大的作用。這也是為什么在社交媒體時代,謠言和假新聞威力巨大的一個重要原因。
再次,在新媒體的助推下,“復雜性”還表現在社會關系形態重構,甚至意味著權力結構的調整。在新傳播科技極大降低了社會溝通與社會協作成本的情況下,技術也重構了社會關系形態。
這既意味著部分社會權力的轉移和分散,也意味著社會協作和組織方式的變革。以往各種容易被忽略的聲音,如今有了公開表達的機會以及渴望被傾聽的強烈愿望。甚至謠言作為一種“抗爭手段”,是各種類型鄰避沖突發生的必要條件。核電企業如果仍沿襲依靠單向、正面宣傳來影響公眾的認知和態度的方法,已經變得困難。公眾的自主性解讀、協商性解讀或者是抵制性解讀,也在消解正面宣傳的預期效果。
“復雜性”還表現為,僅僅通過風險溝通恐怕并不能解決利益沖突。核電風險治理中的協商就意味著在科學理性和社會理性的融合中找到出路。這不僅是一個溝通的過程,更是一個社會治理過程。不同類型的鄰避沖突都存在一個共同的問題,即風險是由風險設施周邊居民少數人承擔,而項目所帶來的利益則是在更大范圍里分配。這就涉及到風險和收益分配過程中的公平與正義問題,因而鄰避困境天然與社會治理過程有關聯。
“走向風險的協商治理,是破解我國核電社會接受度困境的路徑之一。”
筆者認為,走向風險的協商治理,是破解我國核電社會接受度困境的路徑之一。
在2017年4月,原環境保護部發布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辦法》征求意見稿,第一次提出了“深度公眾參與”的概念。毋庸置疑,這一舉措與當下大型建設項目爭議頻發密不可分。折射的是國內大型項目爭議中公眾參與和協商治理的困境。破解這一困境,需要在制度、組織和個體等不同層次和范疇領域里著力。
目前,我國對于大型建設項目的公眾參與,已有《核安全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或相關政策做了戰略性和原則性的界定。從中可以看到在重大項目建設過程中,在制度設計和政策導向上對于民意是非常重視的,也體現了政府執政的方向正在從政府、企業和技術精英主導的閉門決策,轉向透明公開、吸納民意的開放決策。通過有效的公共參與和協商,既有助于改進決策的質量、合法性,提升社會信任等,也是核電安全文化保障的重要組成部分,有助于增進核電的總體安全。
目前,我國核電業界已經初步確立了“公共宣傳、公眾參與、信息公開、輿情應對”的公眾溝通工作體系。從中可以看到,核電公眾溝通部門的業務范疇并不局限于溝通,而是承攬了公眾參與和協商治理的職能。
《核安全法》的頒布實施,在制度層面為核電產業提供了規制合法性基礎(是否合乎法律),同時也一定程度上為核電產業的規范合法性(是否合乎道義)和認知合法性(是否廣為接納/流行)間接地提供了支撐。在組織層面,為各大涉核企業明確了中央政府的執政方向,增加了涉核相關工作的確定性,比如公眾溝通和公眾參與,不再是自選動作,而是規定動作了。這無疑對內有助于提升民眾對于核電的信心,對外也有助于提升國際社會對于中國核電的信心。
總之,公眾參與協商治理乃大勢所趨。盡管已有環評和穩評等一系列公眾參與的制度安排,但我國核電項目建設過程中,吸納公眾意見以優化決策方面仍舊略顯保守。盡管如此,由于核電的社會接受度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著國內核電產業的發展,國內核電行業或許可以大膽地規劃,謹慎地先行先試,找到核電爭議的社會解決方案。
來源:中國環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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