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近日發布通知,就《醫療器械命名規則試行》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規則》意見稿中要求,醫療器械名稱中不得含有人名、企業名、品牌名、商標名或其他類似的名稱,不得含有產品的型號或規格;不得含有明示或暗示包治百病、適應所有癥狀或者夸大適應癥的內容,或含有美容、保健等宣傳性內容。
意見稿中重點提出,療器械名稱中不得含有人名、企業名、品牌名、商標名或其他類似的名稱,不得含有&ldquo最佳&rdquo、&ldquo最新&rdquo、&ldquo唯一&rdquo、&ldquo精確&rdquo、&ldquo速效&rdquo等絕對化或排他性的詞語;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對某種疾病具有治療作用的詞語,或含有表示功效、說明有效率和治愈率的斷言或者保證。不得明示或暗示包治百病、適應所有癥狀或者夸大適應癥的內容,或含有&ldquo美容&rdquo、&ldquo保健&rdquo等宣傳性內容。不得使用未經科學發現證明或臨床結果證明,或虛無、假設的概念性名稱,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
國家食藥監總局表示,規范命名是醫療器械監管的重要基礎性工作,沒有統一的命名體系,產品名稱就會存在表述不準確、用詞不規范,導致同名異物、同物異名的現象,從而影響產品的有效識別,影響醫療器械科學監管和產業規范有序發展。
為此,國家食藥監總局起草了《醫療器械命名規則》征集意見稿,明確了規范命名的目標和對象,對命名現存主要問題進行初步規范,提出了命名的途徑和方法。意見稿中提出,醫療器械命名應與產品的真實屬性相一致,科學、明確、簡短。不得誤導、欺騙使用者。(記者 劉洋)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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