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停電魚塘不少魚缺氧死亡 魚塘主要求索賠 法院:供電部門無須擔責 魚塘主應按合同“自救”
塘主,記得自備發(fā)電機
文/廣州日報全媒體記者陳昕宇 通訊員宋曉賁
因遭遇停電,順德的曾先生所承包的魚塘中撈起死魚大概1.5萬斤。為此,曾先生一紙訴狀把佛山供電局和佛山順德供電局告上了法庭,請求供電部門賠償其本次停電的經濟損失12萬余元。昨日,順德區(qū)法院公布了該起案件的審理結果,因為魚塘主在停電后,沒有按照供電合同約定進行“自救”,才導致魚塘的魚兒死亡,因此供電部門均無須承擔賠償責任。
事發(fā): 停電后1.5萬斤魚死亡
2015年3月,曾先生與順德北滘鎮(zhèn)某股份合作經濟社簽訂《莘村股份社魚塘承包合同》,承包了該村里一魚塘進行養(yǎng)殖使用。后曾先生與順德供電局簽訂了《供用電合同》,約定由供電局為上述魚塘提供電力。
2017年9月22日23:30,曾先生的魚塘所在片區(qū)電力供應中斷,順德供電局在確認故障影響范圍之后,于23:59將停電通知短信發(fā)送至受影響的包括曾先生在內的用戶。后來經施工人員搶修排除故障后,9月23日9:58全線送電成功。根據電力工程公司作出的《試驗報告》顯示,該次停電為某配變柜內開關接地故障。
9月23日上午,經村委會與村民見證及清點,曾先生魚塘死魚約10斤(其中縮骨大頭魚7300斤,大鯇魚6700斤,黃骨魚1000斤)。為此,曾先生一紙訴狀把佛山供電局和佛山順德供電局告上了法庭,請求供電部門賠償其本次停電的經濟損失12萬余元。
焦點問題
供電部門:已對供電線路檢修維護
“塘主”未如約啟用自備發(fā)電機
對于曾先生的說法,供電部門辯稱,根據公司日常記錄,經巡視和檢修,涉案線路和設備均正常運行,公司已履行了其應盡的對供電線路進行日常檢修和維護的職責。
“曾先生自備了發(fā)電機作為其后備電源,但他卻并未按相關約定和規(guī)定啟用自備發(fā)電機。”供電部門相關負責人稱,因此這次涉案停電造成的損失,應由曾先生自行承擔。
對此,供電局列舉了多組證據。包括雙方曾簽訂的《供用電合同》約定,如果客戶對連續(xù)供電要求較高,而目前供電方的供電能力不能滿足客戶用電要求的,客戶必須自備發(fā)電機組。一旦供電方間斷供電,客戶的自備電源必須立即投入運行,客戶因怠于自備電源而造成自身經濟損失的,對此供電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其次,就停電風險問題曾先生曾與供電部門專門簽署了《風險提示》。該《風險提示》中再次確認曾先生屬可靠性要求高、需連續(xù)供電、不能間斷用電的重要客戶,其必須自備發(fā)電機組作為電網后備電源以防止突然停電造成安全及經濟損失,否則供電部門不承擔賠償責任。
對于供電部門的說法,曾先生提出了異議。“平時停電,一小時就恢復供電,所以我在停電后只向池塘中投放了增氧劑用于自救。”曾先生解釋,讓他沒想到的是停電時間超過他的預期,斷電后兩小時左右,才向其他魚塘“塘主”借了一臺發(fā)電機用于供氧機工作。村股份社理事出庭作證稱,除了曾先生魚塘外,其他魚塘也有死魚的情況,但因曾先生的魚較大,需要氧氣較多,所以死亡較嚴重。
判決:損失屬雙方設定免責范圍
順德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雙方的權利義務應基于合同關系進行審查。根據《供用電合同》的約定,因曾先生未能按約定投入自備電源,因此該損失亦屬于雙方約定的免責范圍。除合同明確約定外,供電部門亦單獨發(fā)放了《風險提示》,供電部門已經盡了告知義務。
順德法院法官稱,供電部門在斷電后已及時向用電人發(fā)送了短信,并對斷電的故障點進行排查,并組織了工作人員進行及時搶修,履行了及時搶修的義務。
“涉案魚塘死魚情況嚴重的原因是曾先生的魚均是大魚,氧氣需求量大,對增氧機依賴性強。”順德法院法官稱,在這種情況下,曾先生沒有配備發(fā)電機,導致增氧機無法運行。
結合其他“塘主”的證人筆錄,曾先生在停電后抱著僥幸心理認為一小時即可恢復供電,直至停電兩小時后魚開始死亡才借發(fā)電機。“曾先生主觀上放任的態(tài)度導致本案損失結果的發(fā)生。”順德法院法官表示,綜上所述,供電部門均無須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說法
如何擔責要看實際情況
為何在該起案件中,“塘主”會敗訴?對此,順德法院法官吳思萌解釋,在該起案件中,曾先生認為《供用電合同》是供電部門提供,應為供電部門免除其自身責任的格式條款,是無效條款。不過,從有曾先生簽名的《風險提示》可看出,供電部門已將該免責事由,以單獨說明的方式要求曾先生簽名確認。因此供電部門就自己的免責事由已完全履行了告知義務,在此情況下,曾先生仍不在魚塘配備發(fā)電機,對因斷電而產生的損失具有重大過錯。
作為供電單位,一方面當然應當保證電網運行連續(xù)、穩(wěn)定,保證供電可靠性,但并非電力一旦停止供應,就絕對由供電單位承擔責任,還要看供電部門是否已對高需用電人盡到風險告知義務及供電單位自身是否已盡管理、維護、搶修義務。
來源:中新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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