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第二季度,國家環境保護部公告發布《石油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1—2015)》(以下簡稱《標準》)。標準規定了石油化學工業企業及其生產設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
標準中明確定義“石油化學工業”是以石油餾分、天然氣等為原料,生產有機化學品、合成樹脂、合成纖維、合成橡膠等的工業。這意味著適用于以煤氣化為龍頭、合成氣為主要中間產品的現代煤化工行業的污染物排放國標仍未出臺。
標準要求,新建企業自2015年7月1日起,現有企業自2017年7月1日起,其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標準的規定執行,不再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和《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9078-1996)中的相關規定。
其中,標準中關于《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部分,并未包括二氧化碳,說明二氧化碳不屬于大氣污染物。但未來如果對煤化工行業征收碳稅,將極大影響煤化工項目的經濟性。
為了實現煤化工行業的清潔和可持續發展,盡管沒有國標,各地方已經開始了制定煤化工行業主要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努力。2014年7月,寧夏自治區環保廳召開了《寧東基地煤化工行業主要污染物排放標準》開題論證會,會議對《寧東基地煤化工行業主要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制定內容,擬采用的原則、方法和技術路線等六個方面進行開題論證。
來源: 國家石油和化工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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