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還要求,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境內本外幣資產低于境內本外幣負債、集團內跨境資金凈流出比例超過25%,以及外國銀行分行跨境資金凈流出比例超過50%的,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向銀監會報告。
9月22日,銀監會發布公告稱,修改后的《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試行)》已經銀監會主席會議通過,將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的《辦法》規定,在廢除存貸比以后,銀監會加強了對商業銀行流動性的監管。根據監管部門修訂后的規定,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主要包括“流動性覆蓋率”和“流動性比例”。
流動性覆蓋率三年過渡期
新規要求,商業銀行的流動性比例應不低于25%。銀監會公布的商業銀行主要監管指標情況表顯示,截至2015年第二季度,商業銀行的流動性比例為46.18%,遠高于25%的監管要求。
至于流動性覆蓋率,銀監會要求這一指標應當在2018年底前達到100%。在過渡期內,應當在2014年底、2015年底、2016年底及2017年底前分別達到60%、70%、80%、90%。在過渡期內,銀監會鼓勵有條件的商業銀行提前達標。對于流動性覆蓋率已達到100%的銀行,鼓勵其流動性覆蓋率繼續保持在100%之上。
不過,對于流動性覆蓋率的監管指標,銀監會也留了“例外”的口子,即農村合作銀行、村鎮銀行、農村信用社、外國銀行分行以及資產規模小于2000億元人民幣的商業銀行不適用該監管要求。
銀監會還要求,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境內本外幣資產低于境內本外幣負債、集團內跨境資金凈流出比例超過25%,以及外國銀行分行跨境資金凈流出比例超過50%的,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向銀監會報告。
新《辦法》顯示,流動性覆蓋率計算方式為商業銀行合格優質流動性資產除以未來30天現金凈流出量的比例。
合格優質流動性資產是指在流動性覆蓋率所設定的壓力情景下,能夠通過出售或抵(質)押方式,在無損失或極小損失的情況下在金融市場快速變現的各類資產。其具有無變現障礙、風險低、易于定價且價值穩定等特征。
根據新的辦法要求,當銀行在壓力狀況下流動性覆蓋率低于最低監管標準時,銀監會應當考慮當前和未來國內外經濟金融狀況,分析影響單家銀行和金融市場整體流動性的因素,根據商業銀行流動性覆蓋率降至最低監管標準以下的原因、嚴重程度、持續時間和頻率等采取相應措施。
流動性監測組合工具欄
此外,新的辦法中也表示,“銀監會應當充分考慮單一的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或監測工具在反映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方面的局限性,綜合運用多種方法和工具對流動性風險進行分析和監測”。
雖然存貸比作為一個監管指標被廢止了,但是辦法還表示,“銀監會應當持續監測商業銀行存貸比的變動情況,當商業銀行出現存貸比指標波動較大、快速或持續單向變化等情況時,應當及時了解原因并分析其反映出的商業銀行風險變化,必要時進行風險提示或要求商業銀行采取相關措施”。
關于流動性風險監測參考指標,監管部門還可以通過流動性缺口、流動性缺口率、核心負債比例、同業市場負債比例、最大十戶存款比例、最大十家同業融入比例、超額備付金率、重要幣種的流動性覆蓋率等指標進行綜合監測。
除了綜合的監測指標,銀監會還要求商業銀行采用適當的預警指標,前瞻性地分析其對流動性風險的影響。比如,存款大量流失,融資成本上升,難以繼續獲得長期或短期融資,資產質量、盈利水平和總體財務狀況惡化等情況。
銀監會在修訂后的辦法中還明確,商業銀行應當在法人和集團層面建立與其業務規模、性質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并根據其經營戰略、業務特點、財務實力、融資能力、總體風險偏好及市場影響力等因素確定流動性風險偏好。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以上是網絡信息轉載,信息真實性自行斟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