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鼓勵廣東江門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加強對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補貼資金的規范管理,促進電動汽車應用和產業發展,日前,江門市發改局發布《江門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補貼資金管理及發放暫行辦法(公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明確了補貼對象和補貼標準,2016年至2020年建成并竣工驗收的充電設施,將按時段給予補貼。補貼資金主要用于支持充電設施建設項目,對個人自用充電設施建設不予補貼。
該意見稿還要求,充電設施必須保證至少5年連續正常使用,否則將對補貼資金予以追繳以及取消補貼資格,并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分“時段”給予補貼
最高可補550元/千瓦
《意見稿》規定,江門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補貼資金采用一次性建設補貼方式,對驗收合格、管理規范的專用充電設施和公用充電設施,按照充電設施額定輸出功率進行補貼,補貼對象包括直流充電樁、交直流一體化充電樁、交流充電樁、無線充電設施、微型便捷式充電設施(微型充電插座等)等。
補貼標準如下:2016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建成并竣工驗收充電設施,按照直流充電樁、交直流一體化充電樁、無線充電設施550元/千瓦的標準執行,交流充電樁、微型便捷式充電設施(微型充電插座等)100元/千瓦的標準執行;2019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建成并竣工驗收的充電設施,按直流充電樁、交直流一體化充電樁、無線充電設施300元/千瓦、交流充電樁、微型便捷式充電設施(微型充電插座等)60元/千瓦予以補貼。
充電設施必須保證
至少5年連續正常使用
《意見稿》還規定,申領補貼資金的對象,應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有弄虛作假、騙取財政資金的,將在信用江門網曝光,并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申領補貼資金的充電設施必須保證至少5年連續正常使用,如果在5年內不能正常使用的,對補貼資金予以追繳以及取消補貼資格,并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因市政規劃調整、土地權屬轉移、惡劣自然災害等客觀原因影響導致無法履行以上承諾,在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主體主動全額退回相應的補貼資金后,無須追究其他責任)
鏈接
符合哪些條件可申請補貼?
根據《意見稿》規定,補貼資金主要用于支持充電設施建設項目,對個人自用充電設施建設不予補貼,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充電基礎設施,可以申請補貼:
符合《廣東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要求,2016-2020年建成并竣工驗收、接入廣東省電動汽車充電設施智能服務平臺的專用充電設施和公用充電設施(不含自用的私人乘用車充電樁)或2016年至2018年2月前建成并竣工驗收、但不具備接入平臺能力的專用充電設施和公用充電設施(不含自用的私人乘用車充電樁);
充電基礎設施應當符合國家和省相關充電設備、接口、安全等技術標準、設計規范和管理要求;按國家和省相關要求能實現充電數據共享,應接入廣東省電動汽車充電設施智能服務平臺(2016年至2018年2月前建成并竣工驗收,但不具備接入平臺能力的充電設施除外),實現充電基礎設施互通互聯,并由智能服務平臺管理機構出具接入證明;
充電基礎設施電能可計量,位置可查詢,充電狀態可監管;充電設施必須在江門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安裝且按照《廣東省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等規定完成竣工驗收;在信用江門網上承諾自投運之日起確保正常使用狀態不少于五年(市政規劃調整、土地權屬轉移、惡劣自然災害等客觀原因導致無法正常使用除外)。
來源:南方都市報
以上是網絡信息轉載,信息真實性自行斟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