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8日,商務部發布了《2016年銦、錫出口配額申報條件及申報程序》。其中明確了銦出口配額申報條件、錫出口配額申報條件以及相關審核申報程序。
公告發布的銦出口配額申請條件中,新申請企業以2012~2014年3年平均產量為準:鉛、鋅、銅、錫、銻冶煉企業12噸以上,鋅化工生產企業18噸以上,獨立回收加工企業22噸以上。獨立回收加工企業粗銦加工和精銦加工過程必須在同一法人企業完成。
公告中還明確了申請企業的環保要求,工業粉塵、廢水、廢氣排放等達到國家現行標準,包括:冶煉工藝廢水達到零排放;二氧化硫(so2)、砷化氫(ash3)等達到國家一級排放標準;冶煉廢渣處理有配套的綜合回收系統,無三廢排放;冶煉企業不能向第三方轉移含銦冶煉廢水和廢渣。其中,主產金屬廢渣中提取銦的回收率不小于80%。生產和環保的工藝、裝備先進,主要設備、儀器、儀表為1995年后制造。公告中明確,銦流通企業需獲得進出口經營資格或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5年以上,2012~2014年有銦出口實績(2015年新獲得出口配額的企業暫不考核其實績),出口實績以海關統計為準。
錫出口配額申報條件中,新申請的企業需投產3年以上,且上年度年產錫錠2000噸以上,投產1年以上、3年以下的新建企業年產量需要符合國家發展改革委2006年第94號公告中相關年產量標準,且上年度出口供貨量不低于300噸。錫流通企業按國家有關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獲得進出口經營資格或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3年以上。2012~2014年有錫出口實績(2015年新獲得出口配額的企業暫不考核其實績),出口實績以海關統計為準。
來源: 中國有色金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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