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城市夜景照明的規劃、建設和管理,美化城市夜景環境,根據《城市照明管理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我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青島市城市夜景照明管理辦法 (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并通過青島政務網、青島市政府法制網、青島市城市管理局網站予以公布,公開征求社會意見。有關修改意見和建議請于6月10日前反饋青島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法規二處或者青島市城市管理局政策法規處。
禁止區域不得設置夜景照明
征求意見稿提出,城市夜景照明的規劃、建設和維護管理應當統一規劃、分級負責、科學設置、節能環保、突出特色。城市夜景照明應與城市功能照明統籌規劃、統籌設置。編制城市夜景照明專項規劃應當結合城市自然環境、人文夜景,對不同區域的照明效果提出要求,并劃分重點區域、限制區域與禁止區域。在禁止區域內不得設置夜景照明設施。
征求意見稿鼓勵在城市夜景照明建設、運行、維護中使用節能、環保技術和材料,推進夜景照明的統一、智能管理。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城市夜景照明建設、運行和維護。鼓勵夜景照明設施發布公益廣告,傳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倡導文明風尚。
明確禁止7類影響設施行為
征求意見稿提出4類區域和建(構)筑物按照規劃應當設置夜景照明設施:城市廣場、機場、車站、碼頭、公園、街心花園、公共綠地、景區、雕塑、景觀河道、海岸堤壩等;大型橋梁、城市高架路、大型商業街區;城市主干道兩側、城市主要出入口沿線的高層建(構)筑物;城市標志性和具有歷史紀念意義的建(構)筑物。
此外,征求意見稿還明確了禁止行為,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保護夜景照明設施,不得實施7類行為:在夜景照明設施上刻劃、涂污、投擲物體、堆放物料;在夜景照明設施安全距離內,擅自植樹、挖坑取土或者設置其他物體,或者傾倒含酸、堿、鹽等腐蝕物或者具有腐蝕性的廢渣、廢液;擅自在夜景照明設施上張貼、懸掛、設置宣傳品、廣告;擅自在夜景照明設施上架設線纜、安置其它設施或者接用電源;擅自遷移、拆除、利用政府投資設置的夜景照明設施;擅自操作城市夜景照明開關設施或者改變其運行方式;其他影響夜景照明設施的行為。如果存在禁止行為,可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個人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來源:青島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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