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應明白,不管什么法,落實過程中必須體現“總則”中確定的基本原則。如2017年3月15日上午,北京,人民大會堂,中國民法典的開篇之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誕生了。其中有這樣一句話:“民法總則是民法典的開篇之作,在民法典中起統領性作用?!?在這之前,2012年3月,多家媒體用“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將‘尊重和保障人權’明確寫入了總則”為主題報道了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表決通過的關于修改刑事訴訟法的決定等,再清楚不過的告訴我們:“總則”規定在一部法規中的主導作用。
我國《道交法》總則第一條是這樣規定的:“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钡情L期以來,一些專家、學者、管理人員、媒體及駕駛人沒有參透這條規定,所以分析交通事故,講吸取事故教訓,談論安全行車就不可能體現“總則”中確定的基本原則,直接造成人們思想混亂。
如逆行事故、轉彎事故、變更車道事故等,如果后果不嚴重,常常用《道交法》第三十五條“機動車、非機動車實行右側通行。”與《道交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中的“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先行”及第四十四條中的“變更車道的機動車不得影響相關車道內行駛的機動車的正常行駛?!眮碚J定逆行、轉彎、變更車道一方負所謂“全責”,而右側通行、直行一方則所謂“無責”;如果后果嚴重,造成所謂負“全責”一方人員傷亡,便常常用《道交法》第二十二條中的“安全駕駛”與《道交法》第三十八條中的“確保安全”,給所謂“無責”一方定責任,什么未“安全駕駛”,未“確保安全”等等。
這樣做不僅難以服人,更重要的,這種做法形成的弊端極為嚴重:使所謂“全責”者滿肚子怨氣,不能真正吸取教訓,使所謂“無責”者心安理得,使承擔了不應該擔的“責任”者,不認為自己有過錯;這就必然使得道路上亂像如故,甚至有加。尤為嚴重的是,對曾發生過事故但后果不嚴重并被認定為所謂“無責”的駕駛人和沒有發生過交通事故但受這種定責影響的駕駛人,日后在有利于提高車速、存在潛在危險的交通環境里,發生更大交通事故埋下了隱患,數以萬計的人身傷亡亊故,無不反復證實著這種做法極為嚴重的后果。根源就是沒有參透《道交法》總則第一條中的“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簡稱‘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簡稱‘預防’)”。
“交通秩序”與“預防”原本就是一個整體。遵守“交通秩序”是基本的,而“預防”是必不可少的。因為道路行車,駕駛人為了保證對其周圍環境中的車輛行人和自身的安全,總希望能在原地就把汽車立即停住,但是在客觀實際中卻是斷然行不通的。因為汽車行駛中所儲備的慣性動能,在緊急制動時,自然會使車輛繼續行駛一段距離才能釋放完。在這一段距離內隨時都可能發生事故,因此常稱它為“制動非安全區”?!半S時都可能發生事故”將道路通行危險明確聚焦在“制動非安全區”。可以說,如果緊急制動能在原地把車停住,道路上就沒有危險了,也就不需要制定《道交法》了。“預防”、“交通秩序”即通行規定是一個整體,通行規定離不開“預防”,“預防”主導通行規定,因為不管制定多少通行規定都不能改變“制動非安全區”的危險性質。
“無責”與“全責”認定十分謊謬
需要說明的是,道路上只有一輛汽車,而沒有其他車輛或行人就形不成“制動非安全區”?!爸苿臃前踩珔^”至少要有相遇兩方才能形成(圖示),相遇兩方是互為對方障礙的關系,事故是相遇兩方或多方都缺失了“預防”造成的,那么所謂“全責”與“無責”的認定從何說起?確切講,除“酒后駕駛”、“疲勞駕駛”、“駕駛安全機件不符合要求車輛”等,這些沒有駕駛資格的人駕駛車輛引發的事故有時存在“無責”認定外,其他事故中的兩方或兩方以上都是有責任的, 只不過責任大小不同而已。
如果繼續在對《道交法》的理解上犯糊涂,繼續爭自己所謂“無責”上糾纏不休,并把這種所謂“無責”的錯誤思想,帶到有利于提高車速、存在潛在危險的交通環境里,恐怕有時會造成的傷亡事故使自己連說自己“無責”的機會都沒有了。
“無責”與“全責”認定十分謊謬,不僅違背《道交法》總則“預防”原則,而且違背道路行車事故“預防”基本規律,傷人害命。
來源: 三點兩段定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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