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在此之前,廣東省已經制定了一批大氣污染防治的規范性文件,但并未從立法上完善大氣污染防治的專門立法。而此次公開征求意見的《條例》,提出了“建立全國最先進的大氣污染防治制度”、“實行全國最嚴格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等目標,全篇共分十一章一百二十七條,其中管理措施92條,法律責任34條,附則1條,全方位明確了各方的職責和違法后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
記者仔細閱讀了《條例》的內容,有相當一部分內容與陶瓷企業息息相關。具體如下:
一、關于大氣污染物數據監測
《條例》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大氣污染物的原始監測記錄保存時間不少于三年;不具備監測能力的排污單位,則應當委托有資質的監測機構進行監測,監測機構發現監測數據超過國家和省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應當在三日內報告排污單位及所在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否則將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若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安裝的自動監測設備屬于強制檢定范圍的,必須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計量檢定;不屬于強制檢定范圍的,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委托計量檢定機構進行計量檢定。經計量檢定并正常運行的自動監測設備監測的數據可以作為行政執法依據。自動監測設備監測的數據是否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按照時均值確定。
《條例》嚴肅指出,排污單位和監測機構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若監測機構出具虛假監測報告或者監測數據的,將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質量監督主管部門吊銷計量認證合格證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三年內不得從事監測服務活動。
二、關于企業事業單位信息公開
排放工業廢氣或者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通過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指定的網站或者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自環境信息生成或者變更之日起十日內,如實公開排放主要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排放量的監測情況,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以及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情況。其中,重點排污單位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將自行監測工作開展情況及監測結果向社會公開。
一旦違反上述條例,將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相關企業事業單位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并予以公告。
三、關于淘汰落后設備
《條例》規定,廣東省內禁止新、擴建列入淘汰類目錄的高污染工業項目,禁止使用列入淘汰類目錄的工藝、設備、產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現有高污染工業項目調整退出計劃,并組織實施。
尤其是在在珠江三角洲區域內,禁止新建、擴建燃煤燃油火電機組(含企業自備電站)、鋼鐵、石油、石化、水泥、平板玻璃、除特種陶瓷以外的陶瓷、有色金屬冶煉等大氣重污染項目;而目前仍位于廣東省內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居住區、商業交通居民混合區、文化區、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和生態保護紅線內的大氣重污染項目,則需要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關停、搬遷。
若違反上述要求,將由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發展改革、環境保護等主管部門責令關閉。
四、關于產業園區管理
《條例》要求廣東省各地要按照循環經濟和清潔生產要求推動工(產)業園區建設,通過合理規劃工業布局,引導工業企業入駐依法合規設立、環保設施齊全的工(產)業園區,如大氣重污染項目未入園管理或未在規定的期限內采用先進技術、工藝和設備的,將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業、關閉。
五、關于園區集中供熱
《條例》規定廣東省內的工(產)業園區、產業集聚區應當實行集中供熱。其中,已建成的有用熱需求的工(產)業園區、產業集聚應當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限期實現集中供熱;按照國家或省要求屬于集中供熱管網覆蓋地區,禁止新建、改建、擴散鍋爐、熱風爐、烘干爐等分散供熱設備;已建成的燃煤、燃油、燃生物質鍋爐、熱風爐、烘干爐等分散供熱設備,應當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拆除。若有違規,則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沒收或組織拆除分散供熱設備,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關于鍋爐和其他燃燒設備的準入、淘汰
《條例》嚴格禁止各地安裝國家、省、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明令淘汰、強制報廢、禁止制造、安裝、使用的鍋爐等燃燒設備及相關產品,已建成的應當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拆除,否則將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組織拆除并沒收設備,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同時,還嚴禁將未經處理的廢棄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家具、紡織品及其他焚燒后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物質作為燃料使用,若違反則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沒收并組織拆除燃燒設備,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七、關于清潔生產審核
生產加工過程中排放煙粉塵、硫化物、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有毒有害氣體等大氣污染物的項目,排污單位應當安裝收集凈化裝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達到國家和省規定的排放標準或者其他相關要求;其中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的排污單位嚴格按規定完成清潔生產審核,鼓勵其他單位開展自愿性清潔生產審核。
運輸、裝卸、貯存可能散發硫化物、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有毒有害氣體大氣污染物的物料,應當采取密閉措施或者其他防護措施,否則將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八、關于應急措施
《條例》規定,若是有關企業在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時拒不執行停產或限產措施,將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九、關于控制能源消費總量
此外,《條例》還要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控制能源消費總量,促進能源供應多元化,降低煤炭在能源結構中的比重,提高非化石能源和清潔能源比重。
其中,廣東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主管部門將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煤炭、天然氣等化石能源消費總量中長期控制目標,確定化石能源消費總量控制方案和實施步驟,逐步降低化石能源在一次能源消費中的比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化石能源消費總量控制目標,制定本行政區域削減化石能源和清潔能源改造計劃并組織實施。
據悉,該《條例》目前正處于征求意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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