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責任保險(以下簡稱“食責險”)是以被保險人對因其生產經營的食品存在缺陷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時依法應負的經濟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能夠為食品生產加工、銷售、餐飲服務等各個環節的食品安全問題提供風險保障。
2012年,國務院印發《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提出“積極開展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制度試點”。這是食責險第一次在中央文件中出現。2014年5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2014年食品安全重點工作安排》要求,“研究建立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制度。制訂出臺關于開展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確定部分重點行業、重點領域試點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制度”,充分表明國家對推行食責險高度重視。2015年1月,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印發《關于開展食品安全責任保險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此舉標志著我國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制度初步建立,相關試點工作在全國范圍內啟動。此后,2015年新修訂《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國家鼓勵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參加食品安全責任保險”,食責險正式寫入我國法律之中。
食責險是豐富食品安全社會共治的手段。通過運用保險工具,開展區域食品安全風險防范和應急管理,進一步完善社會治理體系,化解食品安全事件民事責任糾紛,有利于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同時,保險公司的網點人員深入開展風險巡查時,相當于在某種程度上充實了基層監管力量,成為監管部門的“第三只眼”,可以發揮協同共治作用,有利于提升食品安全風險防范水平。
要在更大范圍內推行食責險,首先要提高食品企業的參保意愿,這就需要保險公司、政府監管部門等廣泛開展宣傳,營造投保參保獲益共贏的輿論氛圍。其次,各地還需從財政上給予適當傾斜。從目前食責險在各地推行的情況來看,有財政補貼的地方比沒有財政補貼的地方推廣得更快、食品企業參保意愿更強。
總之,食責險作為實現社會共治的一個重要途徑,需要相關部門積極合作,加強數據、信息共享,為全面推行食品安全責任險制度積累經驗。
來源:中國醫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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