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銷售的白酒中非法添加五年人參,普通食品搖身成為保健品,然而該產品卻僅有食品生產許可證。近日,滁州某超市因為六瓶人參酒引發一場產品銷售者責任糾紛官司。
2015年10月,原告王強(化名)在被告滁州某超市購買了由哈爾濱市某酒業有限公司生產的白酒3瓶,贈送3瓶,回家喝酒時發現該產品配料表中有添加人參。在我國人參屬于中藥材,用于保健食品。而該超市所出售的人參酒是普通食品生產許可證,非保健食品生產許可證。王強認為,普通的食品中添加了藥品,使得飲用該食品對其身體帶來一定的安全隱患,而該超市作為大型超市卻未對自己所銷售的產品盡到嚴格的審查義務,應當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故一紙訴狀將被告滁州某超市告上法庭,請求南譙區****判令被告返還貨款并支付賠償金。
后經法院調解,原被告雙方達成調解協議:被告滁州某超市返還原告王強貨款與賠償金;原告王強退還被告剩余的白酒5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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