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牟取非法利益,李某某、雷某某不顧他人身體健康,私自銷售****白酒。5月25日,吳起法院審理了該起案件,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某、雷某某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并處罰金6000元。
雷某某與李某某系親戚關系。2013年11月,雷某某將從朋友處獲得的五糧液酒、茅臺酒、國窯1573酒交由李某某在其所開的名煙名酒門市**。2014年10月29日,吳起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工作人員在檢查中發現李某某所賣的五糧液酒、茅臺酒、國窖1573酒疑似**商品,遂依法扣押187瓶。經瀘州老窖、貴州茅臺酒、四川省宜賓五糧液等公司鑒定,所扣押的酒均非其公司產品。其后,陜西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對扣押酒進行檢驗,發現其總酸、總脂均不符合國家標準。
法院經審理認為,雷某某將假酒交由李某某**,李某某在明知沒有正規來源證明的情況下銷售**、偽劣白酒,二人的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涉案金額達19萬余元。考慮到兩被告均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當庭自愿認罪,依法可從輕處罰,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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