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消費者一不小心會就會買到過期食品,不少人往往選擇隱忍,一扔了之。但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消費者買到過期食品后,不僅可以向商家提出退款退貨的要求,還可以視情節向商家索賠。不久前,永登縣****就審理了一起這樣的案件。
案情:永登縣市民王某2016年6月19日從當地一家購物廣場購買了某品牌點心22包、花菇8盒、香菇2盒,王某通過*****支付貨款659.80元,購物廣場給王某出具了購物小票并開具了**。后王某發現22包某品牌點心生產日期均為2016年4月3日,包裝上標注保質期常溫下為60天,點心已經超過該保質期。且8盒花菇和2盒香菇包裝上的營養成分表中標注的能量與實際能量數值不符。
王某將購物廣場訴至法院要求返還購貨款659.80元,并要求購物廣場向自己支付購貨價款10倍的賠償金6598元,合計7257.8元。
購物廣場辯稱:當時從某批發部只批發了10包生產日期為2016年4月3日的某品牌點心,不可能給原告銷售22包,原告的購物小票只能證明原告從本廣場購買過22包某品牌點心,但無法證明其現在持有的點心是從本購物廣場購買的,且在購買后未到服務臺進行協商而是直接到法院起訴,因此原告存在掉包嫌疑。其次,原告在訴狀中說到的香菇、花菇配料表購物廣場無法辨識,為購物廣場進貨的廠家提供了所進食品的合格檢驗單,而且購物廣場也是按照食藥局的查驗制度對購進食品進行查驗的。綜上,購物廣場不應當對原告進行賠償。
審理:法院審理認為,原告提交甘肅省增值稅普通**、購物小票、銀行持卡人存根、照片予以證明從被告處購買的商品,被告對購買的數量和品種均認可,也認可照片上顯示的點心擺放情形確屬被告所在地。被告雖然辯稱原告存在掉包嫌疑,但沒有提交證據證明。因此,原告提交的證據足以證明某品牌點心22包及花菇8盒、香菇2盒確從被告處所購。
本案中,原告購買的點心均已超過保質期,而被告作為食品的經營者,未及時清理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違反了法定義務。同時,本案中花菇、香菇的能量應當均為1051.1(千焦),但被告銷售給原告的花菇和香菇的能量標示為248千焦,這明顯違反了食品標簽不能含有虛假內容的強制性食品安全標準規定。
綜上,可以認定被告為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卻仍在銷售相關食品的經營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百四十八條規定:“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判決被告返還原告購貨款659.8元并賠償原告賠償金6598元。
宣判后被告不服判決,上訴至蘭州市中級****,中院審理后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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