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民鄧先生在一家網店看到網頁宣傳后買了兩盒茶葉,收貨后認為網店宣傳虛假誤導了其購買,遂起訴網店商家要求退貨并三倍賠償。東莞市第二****經審理認為,網店構成宣傳欺詐,判令網店商家退回貨款并支付三倍貨款賠償給鄧先生。
2015年10月10日,市民鄧先生從一家網上商城的專營茶葉網店宣傳頁上看到,其售賣的茶葉“長期飲用具有減肥、**、***、提高機體***等**”以及“具有較強的促消化、***、溶解脂肪、調節糖類代謝等**”等字句后,買了2盒湖南安化黑茶,合計3056元。
鄧先生收到茶葉后,認為這是普通的茶葉,網店宣傳茶葉具有藥品**,誤導了他進行購買,已構成虛假宣傳和欺詐。鄧先生要求將茶葉退貨,并要求茶業公司按三倍購買價進行賠償。
鄧先生為此向法院提交了網絡購物訂單截圖、網頁宣傳截圖等。網頁宣傳截圖顯示,商家使用了涉及****和**功能字句對茶葉進行宣傳。而茶業公司否認曾就案涉茶葉作出具有藥品**的宣傳。
庭審中,鄧先生登錄其網上商城的賬號,根據其購買記錄打開所購買的茶葉的頁面后,網頁顯示“該商品在您下單后被編輯過”。
法院認為,上述情況可以確定茶業公司在鄧先生購買茶葉后已對商品的頁面進行修改。茶業公司在沒有舉證證明修改前的頁面狀態如何的情況下,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鄧先生提交的網頁宣傳截圖雖為復印件,但***頁處于茶業公司的控制之下,且易于修改,在可以確定其已對頁面進行了修改的情況下,法院對鄧先生提交的網頁宣傳截圖予以采納,并據此認定茶業公司存在宣傳茶葉具有****和**功能的行為。
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廣告的內容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功能。食品生產經營者對食品廣告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該案中,茶業公司向鄧先生出售的茶葉為食品,在其宣傳頁面上載有大量宣傳該茶葉具有****、保健功能的內容。在無法證實產品具有****、保健功能的情況下,茶業公司銷售上述廣告內容的產品,應當認定構成欺詐。
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故鄧先生有權退貨,要求茶業公司應退回貨款并支付三倍的賠償。
法院遂作出判決,判令茶葉公司退給鄧先生購物款3056元并支付賠償金9168元,同時鄧先生應把茶葉退回給該公司。一審判決下達后,雙方均無上訴。日前,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案
網購注意保存證據
法官提醒,隨著網絡購物的普及,因網購產生的糾紛也屢見不鮮。法官建議,消費者網絡購物時要認真核對商品信息,不要輕易被商家的廣告宣傳誤導。消費者網購時應注意保留相關證據,萬一發生糾紛可通過合法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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