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日前發布關于加強互聯網藥品銷售管理的通知,要求藥品零售連鎖企業一律不得在藥品***站展示或向個人消費者銷售含*** 堿 類復方制劑。
通知要求加強藥品***站資質的管理。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在自設網站進行藥品互聯網交易,或第三方企業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提供藥品互聯網交易服務,必須按照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印發的《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審批暫行規定》,申請取得《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資格證書》后方可開展業務。網站不得擅自超范圍提供藥品交易服務。零售單體藥店不得開展網上售藥業務。
通知要求,藥品零售企業銷售含*** 堿 類復方制劑。藥品零售企業銷售含**堿類復方制劑,必須按有關要求,查驗和登記購買者合法有效的身份證件。鑒于目前互聯網藥品交易尚不能查驗購買者身份證件,藥品零售連鎖企業一律不得在藥品***站展示或向個人消費者銷售含*** 堿 類復方制劑。
通知強調,藥品零售連鎖企業通過藥品***站只能銷售非**藥,一律不得在網站交易相關頁面展示和銷售**藥。藥品零售連鎖企業通過互聯網銷售藥品時,應當使用本企業符合要求的藥品配送系統自行配送。
通知明確,對違反規定被責令整改的企業,11月15日前必須完成整改,否則按照要求從嚴處理。對需要予以關閉的網站,及時移送通信管理部門關閉;對監督檢查和監測發現的觸犯刑律的案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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