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出臺4年后首度修訂
食品安全將統一監管?
10月29日,國務院法**公室就《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送審稿)》(下稱“送審稿”)向全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從“蘇丹紅”到“地溝油”,從“****奶粉”到“用硫磺熏制枸杞”……一向奉行“民以食為天”的中國老百姓感到,除了關注《舌尖上的中國》,還需留神自己“舌尖上的安全”。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食品安全不但關系到人民群眾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同時也關系到國家和社會的團結穩定。”在由中國消費者權益保**學研究會、中國衛生法學會和北京首都農業集團有限公司聯合主辦的《食品安全法》研討會上,中國消費者權益保**學研究會常務副會長曹三明透露,“中國的《食品安全法》就是在一系列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下催生的。”
“現行的《食品安全法》是2009年2月頒布的,為什么一部法律實施不足4年就要修改?正因為我們國家食品安全問題頻發,矛盾突出。”全國人**工委**室巡視員扈紀華表示,“大家現在‘吃葷要防**,吃素要防**,喝水要防元素’,這些都說明民眾極度擔憂當前的食品安全。”
“中國的食品安全事故為什么層出不窮?就是因為立法有缺陷。” 在中國消費者權益保**學研究會副秘書長李偉民看來,凡涉及到食品安全的相關監督、檢查、管理和處罰,都應明確規定交給權威部門統一管理。
“《食品安全法》規定,一旦發現違法行為,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進行分頭管理。這就意味著食品安全事故,可由質監、檢測、工商、衛生部門多頭管,誰都可以管就意味著誰都可以不管。”李偉民說。
“我國的食品安全問題與國外不同,國外的食品安全重大事件多是生物性的,如瘋牛病等。”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急管理處處長馮源表示,我國的食品安全事故多是人為原因導致,想要徹底改善中國食品安全,必須明確各部門職責,加大管理力度。
對話
倉促立法致4年后再度修訂
曹三明:我們國家現行的《食品安全法》是在一系列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下催生的。2001年“冠生園陳餡月餅”事件、2003年“金華火腿***”事件、2004年“阜陽劣質奶粉大頭娃娃”事件、2005年“蘇丹紅”事件、2006年“多寶魚‘嗑藥’”事件、2008年“****奶粉”事件……正是這些社會影響巨大、群眾反映強烈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促成了2009年《食品安全法》的誕生。
可是為什么在《食品安全法》頒布后,我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仍然層出不窮?從2010年的“瘦肉精喂豬”事件到2012年的“死豬肉”事件和“地溝油”事件,食品安全問題屢禁不止。是我們的法律本身存在漏洞?行政監管體制有問題?還是我們的執法力度不夠?這些都需要我們去認真思考與研究。
馮源:我曾參與了《食品安全法》的整個修訂過程,我當年就認為這項法律出臺得非常倉促。但是由于當時出現了“****奶粉”這樣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所以急需一部法律來進行約束與規范。
盡管我們國家的食品安全問題形勢嚴峻,但是從食品抽檢合格率、制度體系建設和整體工作流程上看,食品安全還是有基礎保障的。我國之所以會經常出現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是因為有些人在昧著良心干一些非法勾當。
我們國家的食品安全問題與國外有所差異,國外的重大事件多是由生物原因引發的,比如瘋牛病等等。而我們國家則是有人在利益的追逐下,故意去實施的一些有毒有害的勾當。想要徹底改善中國食品安全現狀,必須從法律角度明確各部門職責,加大管理力度。
因此,這次送審稿中就加大了對有關食品生產經營者的懲罰力度,也增加了對食品安全監管者的法律責任:比如對一些之前只被禁止并無懲罰措施的違法違規行為列出了明確罰則,并把原來對違法違規結果的懲戒改為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懲戒。
流通環節管理責任尚待明確
李偉民:中國食品安全事故為什么會層出不窮?就是因為誰都可以管就意味著誰都可以不管。既然根據《食品安全法》規定設立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負責分析食品安全形勢,研究部署、統籌指導食品安全工作,提出食品安全監管的重大政策措施,督促落實食品安全監管責任,那么我認為,凡涉及到食品安全的相關監督、檢查、管理和處罰工作就應該都統一到食品安全委員會,由現在的多口多頭分工負責,改成由權威統一的部門去處理,這樣就不會再出現互相“踢皮球”的情況了。
送審稿在第六十七條指出,食品檢驗機構取得資質后可以從事食品檢驗活動,我認為,食品檢驗必須送到由政府在統一規范下設立的權威檢驗部門,而不能是交給有資質的單位。
如果檢驗資質是申請審批制度,那么很可能在一個區域內會出現若干個具有檢驗資質的檢驗機構,一旦食品出現問題,這些機構都可以進行檢驗,這就會產生很多歧義、很多標準,甚至很多**。
此外,送審稿在**百零九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從事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活動的,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進行分頭管理。這就表明,一旦食品安全出現問題,質監、檢測、工商、衛生部門都可以來管。
馮源:世界上各個先進國家對于食品安全所采取的管理,既有一元化管理,也有多元化管理。我認為,無論采用哪種管理方式,關鍵問題在于要明確事權,落實責任。
《食品安全法》中引用了兩個概念,一個是食品,一個是供食用的源于農業的初級產品,即食用農產品。然而食用農產品到底是不是食品?兩者間到底是什么關系?部門事權應如何劃分?這些問題無論是在《農產品質量安全法》還是在《食品安全法》里,全都沒有說清楚。也許國家認為已經把事權劃分清楚了,但是到了現實執法和行政管理過程中,還是會出現大量矛盾。
另外,《食品安全法》雖然規定了食品相關產品也要管理,但卻沒有講清楚具體規定的內容,甚至沒有規定罰則和法律責任。送審稿第五條雖然規定,國務院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負責對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和食品進出**動實施監督管理,但是卻只說了生產,而沒有提到流通。
如果食品相關產品進入到消費環節,出了問題該由哪個部門來管理?希望這次修訂,這一法律責任也能予以明確。
網購食品**可參照新消法
扈紀華:送審稿新增了關于網購食品的規定,并指出如果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履行應盡的義務,一旦使消費者權益受到侵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并先行賠付。
《消費者權益保**》在設計當初也考慮過進行先行賠付的方式。但由于網絡交易平臺本身為了健康發展,也會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其平臺上不合規的商戶進行清理,所以一旦加上“先行賠付”這樣的要求,反而會導致網絡交易平臺不敢隨意清理商戶了。
所以考慮到這一特殊性,《消費者權益保**》就把網絡平臺銷售單獨列成一條,首先是只有符合資質的商戶可以進入網絡平臺銷售;其次網絡平臺要讓商戶提供地址、電話等信息,一旦商品出現問題,消費者可以直接找到商戶進行投訴索賠,如果信息有誤或者商戶無法賠付,再由網絡平臺先進行賠付。這樣做既照顧到了消費者,又照顧到了網絡的正常發展。所以我建議《食品安全法》可以參照消費者權益保**,考慮一下網絡銷售部分的條例處理。
馮源:現在越來越多的人都開始通過網絡購買食品。我們在2012年修訂《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時曾經加入了相關內容,要求凡是利用互聯網從事食品經營的,必須在網店明顯位置公示經營者名稱、聯系方式、電信與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許可證、經營性網站備案登記號等身份信息以及食品流通許可證號。但即便如此,我們仍感覺管理效果不夠理想。
網絡上的食品交易是一個非常復雜的過程,我認為關于這方面的規定不是大家在一起討論討論就能夠制定完善的。雖然在送審稿中提到了對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的管理,但卻只涉及到了*基本的管理,還是沒有說清楚在全媒體、全網絡時代,針對網絡食品交易的逐項具體管理措施。
我覺得與其像現在這樣試圖用一則條款把這件事說明白,還不如把針對網絡上的食品交易管理完全授權給某一個具體部門來負責,我想這樣操作可能會更符合我們現在的實際要求。
網絡信息轉載,信息真實性自行斟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