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要求在5月1日后廣告宣傳中禁用“**商標”字樣,但是5月1日以前已經進入流通領域的印有“**商標”字樣的商品在5月1日后仍可銷售。
新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要求,“生產、經營者不得將‘**商標’字樣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4月15日,國家工商總局下發了《關于執行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有關問題的通知》,其中明確,對于將“**商標”字樣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的行為,適用修改后的商標法處理。但是對于將“**商標”字樣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并于2014年5月1日以前已經進入流通領域的除外。
通知指出,對于將“**商標”字樣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商標持有人應承擔違法責任,由其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住所地以外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上述違法行為的,移送其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住所地不在中國境內或者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的,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指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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