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五糧液”訴“七糧液”侵犯商標權案宣判。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在判決書上認定,被告北京寅午寶酒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寅午寶公司”)生產、銷售七糧液酒的行為侵犯了原告“五糧液”商標專用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七糧液酒,并賠償原告五糧液股份有限公司損失五萬元。
據悉,今年年初,四川宜賓五糧液股份有限公司向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提起訴訟,將白酒“七糧液”的生產企業、銷售企業等一并告上法庭,認為對方侵犯了自己的注冊商標權。1月24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此案。
宜賓五糧液股份有限公司訴稱,其發現“寅午寶公司”大量生產、銷售多款以“七糧液”為酒名的白酒,股東高某曾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申請“中原七糧液”商標被駁回后,仍投資設立寅午寶公司,并在生產的白酒產品上使用“中原七糧液”商標。
宜賓五糧液股份有限公司認為,被告寅午寶公司將“七糧液”作為商品名稱且將“中原七糧液”作為商標在同種類商品上突出使用,是一種典型的“傍名牌”行為,意在讓人聯想到“五糧液”知名度以助推銷售,誤導了消費者,侵 害了“五糧液”注冊商標專用權,嚴重破壞公平競爭的市場經濟秩序,給其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損害。因此,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方公開刊登聲明澄清事實、賠禮道歉。
4月19日,該案件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區第二法庭開庭審理。在庭審過程中,原告和被告雙方就是否構成“傍名牌”展開了激烈庭辯,并各自出示諸多證據加以證明。經統計,原告方代理律師劉一宏、蔣及軍向法院共提交了7組36份證據。法院最終裁決,該案將擇日宣判。7月22日15時,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正式宣判。
對于被告“寅午寶公司”敗訴的判決結果,五糧液公司及其代理律師均表示滿意。五糧液公司代理律師劉一宏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法院認定被告侵權行為成立,不僅有利于維護五糧液公司和消費者的正當權益,還有利于維護白酒行業的公平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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