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員讓飯店、娛樂場所的服務員為其推銷啤酒,然后憑啤酒瓶蓋給服務員發“瓶蓋費”,幾個月共支付2000元“瓶蓋費”。
近日,新疆伊寧市工商局立案查處了一起“你幫我賣酒,我給你瓶蓋費”的推銷啤酒商業賄賂案,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和罰款的行政處罰。
不久前,伊寧市工商局接到舉報稱,某酒水經銷商在銷售啤酒、飲料過程中為了增加銷售量,付給酒水服務員“瓶蓋費”。經初步調查,伊寧市工商局以商業賄賂案立案查處。
9月26日,記者從伊寧市工商局獲悉,當地的啤酒促銷員李某在銷售某品牌系列啤酒、系列飲料過程中,利用顧客對服務員的信任,與伊寧市12家娛樂場所、餐廳經營者口頭約定:只要幫忙推銷其代理的啤酒,將得到每瓶0.5元-3元不等的提成,而提成的依據就是啤酒瓶蓋。
通過這種方式,李某在幾個月的時間里,向12家娛樂行業、餐廳服務員共支付2000元的“瓶蓋費”,而李某也從中獲取十幾萬元的銷售收入。
收取幾毛幾元的“瓶蓋費”難道也違法?伊寧市工商局執法人員說,李某在經營中以“瓶蓋費”的名義,對娛樂場所、餐飲企業以及服務員實施賄賂,目的是通過不正當競爭手段排擠競爭對手,爭取更多的交易機會,擴大銷售獲得利潤。主觀上是故意的,損害了同行或其他經營者的利益,因此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有關規定,構成了經營者為銷售商品而采用財物賄賂對方單位或者個人的商業賄賂行為。
據了解,根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8條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在賬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處;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賬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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