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總計24萬元的賠償與起訴的賠償金額相差甚遠
被告:不應判作侵權行為,而應是合同糾紛
11月25日,在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一個小法庭,原告馳譽國際廣告(北京)有限公司運營總監丁濤,被告全世好(北京)貿易有限公司及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昌黎葡萄酒業有限公司的兩位代理律師等悉數到場,焦急等待著法官的宣判。
由于打印設備的故障,早在幾天前便已通知的宣判時間最終被延后了近一個小時,最終,法官宣判稱,兩被告對涉案的四款產品外包裝均存在侵犯原告所享有的涉案酒標設計作品著作權的行為,要求兩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
雙方都不滿意判決
據了解,上述四款產品為茅臺盛世佳釀系列葡萄酒中的“茅臺—國尊”、“茅臺—小產區”、“茅臺—橡木桶”和“茅臺—貴賓樓”等,賠償金額依次為4萬元、10萬元、5萬元和5萬元。
這一宣判結果,原、被告雙方都頗感意外。法庭外,被告一方的律師告訴記者,他們仍然認為這不應判作侵權行為,而應是合同糾紛。
原告方則指出,在法院已認可被告對其著作權構成侵權的情況下,上述總計24萬元的賠償與起訴的賠償金額相差甚遠,這一賠償剛剛只夠他們當初設計這四款產品外包裝的成本。據《國際金融報》記者了解,原告曾在起訴書中要求兩被告對四款產品的外包裝侵權分別賠償50萬元,合計200萬元。
在原告對四款產品包裝的不同賠償提出質疑時,法官解釋稱,每個案件的賠償不一樣,是因為具體情況不同,要考慮當事人的獲利以及侵權等諸多因素,其中,由于“茅臺—小產區”的單盒售價高達1210元,因此,該款產品的包裝侵權賠償也相應較高。
但法官指出,原告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其實際損失及兩被告因著作權侵權所獲得的實際利益,且根據被告茅臺葡萄酒公司一方提供的產品出庫單,也無法確定兩被告因著作權侵權所獲得的利益,酌情判斷出上述總計24萬元的賠償。
而另據《國際金融報》記者了解,在原告起訴之前,雙方也曾有過私下的協商,茅臺一方曾提出以20萬元現金和價值20萬元的葡萄酒作為補償。但現在看來,法院判決賠償的金額還未能達到最初協商的水平。
茅臺葡萄酒侵權成立
雖然賠償金額令原告很不滿意,但他也表示,法院最終認定被告侵權,這才是最關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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