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2011年,我國食品安全事件迭出,從“瘦肉精”到“染色饅頭”,從“毒血旺”、地溝油到塑化劑、“黑心烤鴨”……一次次刺痛公眾的神經,更拷問我國食品安全監管制度。
魔高一尺,道高一丈。為保障食品安全,2011年的法律界,利劍出鞘,立法、司法、行政執法、法學研究等各方力量,群策群力,打響了一場轟轟烈烈的“餐桌保衛戰”。
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施行
加重處罰食品安全犯罪
我國打擊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已經形成了以刑法、司法解釋及規范性司法文件為主要內容的嚴密法網。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的施行,進一步加大了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打擊力度。
刑法修正案(八)出臺前,刑法明確規定了“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兩種直接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最高法定刑分別可達到無期徒刑和死刑。刑法修正案(八)沒有廢除上述死刑規定。主要修改是將“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更名為“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并對兩種犯罪進一步完善,加大處罰力度。
比如,刑法修正案(八)生效以前,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未造成嚴重后果的,法院可以只對單位判處罰金,對責任人可以不判刑。刑法修正案(八)實施后,對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未造成嚴重后果的,既要判處罰金,又必須對責任人判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
刑法修正案(八)生效以前,對犯罪人的罰金最高不得超過其銷售額的兩倍。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判處罰金的最高限制。對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后果嚴重的,可以罰他個傾家蕩產。
為了加重打擊濫用食品添加犯罪,刑法修正案(八)補充規定:即使沒有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但只要有“嚴重情節”,也可以判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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