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部門再度要求加大閑置土地處置力度可謂及時,但對于無償收回土地的后續(xù)處理更為重要,囤積土地被收回后不妨考慮以更低價格再度出讓給市場,或者轉為保障房用地。
為加大閑置土地處置力度,促進土地節(jié)約集約利用,國土資源部起草了《閑置土地處置辦法(修訂草案)》,并于12月21日開始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
今年下半年以來,土地市場寒意漸濃,底價成交甚至頻頻流拍。與此同時,開發(fā)商推盤速度也有所減緩,土地閑置問題再度受到廣泛關注。因為開發(fā)商為了規(guī)避當下政策風險所采取的捂盤、囤地等行為,必然會讓未來入市樓盤規(guī)模大幅減少,而一旦樓市供不應求又可能再度推高房地產價格,并讓調控績效前功盡棄。所以,只有及時盤活這部分固化的土地資源,才有利于保障后續(xù)年度樓市供求結構的平衡。
早在1999年4月,我國就
曾發(fā)布實施《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對囤地現象提出了懲戒方案。2008年,國務院辦公廳再度發(fā)文對其進行了強調。遺憾的是,囿于地方財政與樓市間千絲萬縷的關系,十余年來被“無償收回”的閑置土地寥寥。
如今,國土資源部再度向閑置土地祭出處置辦法,彰顯了查處違規(guī)用地現象的決心。而且,該修訂草案還對“閑置土地”進行了清晰的定義,以避免“圍墻打樁”等假開工行為。
處置閑置土地的最終目的并非是為了懲罰,更重要的是重新聚攏土地資源,并使其得到更加合理高效的利用,即要讓土地變?yōu)榉康禺a有效供給。如果政府部門在收回土地之后,繼續(xù)閑置、抑或繼續(xù)高價拍賣,那就失去了囤地監(jiān)管的現實意義。
因此,相關政策還應當做出進一步的完善,強調對回收土地進行限價轉讓或者轉為保障房用地,通過降低后續(xù)開發(fā)商的拿地成本壓低入市房源價格,并以此保障后續(xù)年份商品房的市場供給。
當下以限購令、房產稅試點為代表的調控政策更多傾向于抑制購房需求,但對于壓低供給成本方面卻仍需努力,其中土地成本降低是重要組成部分。如何通過財稅體制改革等為地方財政開辟新的源泉,將直接影響房價的未來走勢,其中的關鍵就在于讓被囤積的土地變?yōu)樯唐贩抗幕钏?/p>
馬紅漫
經濟評論家經濟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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