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者遇到的非法證券咨詢行為,經常以“掛羊頭賣狗肉”的方式進行蒙騙。
案例:某投資者受人提供“股市黑馬”的誘惑,讓其交納每年30000元年費,在簽訂合同交費時,卻成為與某科技公司簽訂購買操作軟件的合同,并向科技公司支付軟件購買款,業務員向其提供軟件的售后服務:“黑馬”信息。投資者依據這些信息購買股票,造成巨額虧損,要求科技公司退回年費,賠償其損失。科技公司拒不退款,只承認銷售軟件,并不承認提供證券咨詢服務,拒絕投資者的索賠要求。
對于案例中這樣的非法證券咨詢行為,如果單純以軟件合同、收據向法院主張與科技公司的合同無效,要求退回費用,賠償損失,這樣的主張很難得到法院的支持,原因在于,從表面證據上看,投資者只是向科技公司購買軟件,支付了相應的費用,投資者很難提出科技公司“名為購軟件,實為非法證券咨詢”的有效證據。在民事訴訟中,依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投資者要證明某一事實,就必須提供相應證據,不能以“當時業務員說了,提供的信息保證讓我賺兩倍”,“經理說要是虧了,他們公司賠”等作為證據,投資者必須提供相應的書面或錄音材料,證明相關的事實。(稿件來自深圳證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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