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權利、義務
1、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義務
(1)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
3)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6)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代銷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申請仲裁;
9)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2)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
2)繳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定的費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額范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有限責任;
4)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6)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處獲得的不當得利;
7)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2、基金管理人的權利、義務
(1)基金管理人的權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的規定獨立運用基金財產;
2)依照本基金合同獲得基金管理人報酬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費用;
3)依照有關規定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于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4)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轉換、非交易過戶、轉托管等業務的規則,決定基金的除調高托管費和管理費之外的費率結構和收費方式;
5)根據本基金合同及有關規定監督基金托管人,對于基金托管人違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基金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應及時呈報中國證監會和中國銀監會,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及相關基金當事人的利益;
6)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贖回和轉換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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