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銀監會獲悉,將于2012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日前正式面向全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為推動我國銀行業落實“十二五”規劃,轉變發展方式,增強銀行體系穩健性,提升銀行監管有效性,中國銀監會起草了《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并公開征求意見。
《辦法》堅持我國銀行業資本監管的成功經驗,充分考慮國內銀行業經營和風險管理實踐,以巴塞爾新資本協議(baselii)三大支柱為基礎,統籌考慮第三版巴塞爾協議(baseliii)的新要求,體現宏觀審慎監管和微觀審慎監管有機結合的銀行監管新理念,構建了符合國內銀行業實際的資本監管框架,實現我國資本監管制度在更高水平與國際標準接軌。
《辦法》分10章、162條和16個附件,分別對監管資本要求、資本充足率計算、資本定義、信用風險加權資產計量、市場風險加權資產計量、操作風險加權資產計量、商業銀行內部資本充足評估程序、資本充足率監督檢查和信息披露等進行了規范。
《辦法》參考第三版巴塞爾協議的規定,將資本監管要求分為四個層次:第一層次為最低資本要求,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一級資本充足率和資本充足率分別為5%、6%和8%;第二層次為儲備資本要求和逆周期資本要求,儲備資本要求為2.5%,逆周期資本要求為0-2.5%;第三層次為系統重要性銀行附加資本要求,為1%;第四層次為第二支柱資本要求。《辦法》實施后,正常時期系統重要性銀行和非系統重要性銀行的資本充足率分別不得低于11.5%和10.5%。多層次的監管資本要求既與資本監管國際標準保持一致,又增強了資本監管的審慎性和靈活性,確保資本充分覆蓋國內銀行面臨的系統性風險和個體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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