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遼寧省丹東市漁政處認真貫徹國家、省廳有關漁業執法監督工作要求,充分發揮執法監督工作作用,有力地保障了執法活動開展并取得著實成效。
一、領導有力。把執法監督工作作為依法行政工作的重點,列入年度工作計劃、工作目標,并通過簽訂目標責任狀形式予以固定。通過不斷強化執法監督工作責任、認真抓好執法監督隊伍建設、嚴格落實執法監督制度、積極開展執法監督活動,進一步突出了執法監督工作的地位和作用,營造了執法監督工作的有利氛圍,確保了執法監督工作扎實健康開展。
二、重點突出。把執法監督工作作為一條主線,貫穿于年度執法活動的全過程。通過采取定期與不定期、堅持跟蹤問效與回頭看檢查等措施,重點加強了對亮證執法、著裝執法、執法紀律、執法作風、文明執法、文明服務、執法制度、處罰案卷等方面內容的監督檢查,有效避免了不當執法行為或執法過錯行為的發生,使執法監督工作始終處于良性循環狀態,極大地提升了執法效果和質量。
三、效果明顯。通過開展執法監督工作,全體執法人員的自我監督意識、內部監督意識、以及外部監督意識明顯增強,依法行政行為得到進一步規范。執法監督人員責任意識、工作水平和工作質量有了明顯的提升,監督檢查工作效能充分發揮。執法監督工作機制、措施、經驗進一步完善和豐富,推進了執法監督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和常態化。 (采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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