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我國多地部分蔬菜價格大幅跳水,菜農的利益受到很大損害。商務部要求各地商務主管部門組織引導大型超市進行產銷對接,要求“農超對接”試點企業積極履行社會責任,把采購價格維持在合理水平。“農超對接”儼然成為解決農產品賣難問題的救助機制。但是,這種僅憑行政指令所達成的農超合作只能應急而無法長效。
農超聯結關系的順暢并不是天然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下農業生產的主體是原子型農戶,農業生產具有單個農戶產量小、農戶之間產品差異大等特點。如果超市直接面對千百萬分散經營的農戶,千百萬次地經歷搜尋、鑒別、談判、訂立合約甚至交易監督等過程,不僅耗費了交易成本而且無法保證農產品供應的多樣性、安全性與時效性。這就要求在超市和農戶之間出現一個“中間人”的角色。
要完成大超市與小農戶之間的對接,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天然地承擔起了“中間人”的角色,它是農超對接得以實現的關鍵。
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圍繞農業生產產前、產中、產后的若干環節,形成技術、購買、生產、服務等方面的聯合與合作,提高了農戶生產經營的組織化程度,成為散沙狀農戶的凝固劑。為了增進合作成果,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設計了多樣的利益分配機制,使農戶之間結成了緊密型利益共同體,使得“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農戶”的聯結關系穩定下來。
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與超市通過談判,以訂單方式達成一種正式的合作架構“超市+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能夠擔負起有效組織農產品貨源的任務;超市則確保農產品能以合理的價格出售。而且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與超市在保證農產品流通暢通與規避風險等方面存在廣泛的合作基礎,例如可以共同對農產品基地建設、流通體系的健全等方面進行大量投資。合同的訂立與大量資金的投入將降低超市和農村合作經濟組織長期合作的交易成本,約束雙方的短期行為。
農村合作經濟組織下牽農戶,上聯超市,農戶、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與超市間的合作不再是一種臨時的安排,而是形成了穩定的合作關系。結果是,“超市+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農戶”達成一種具有外部規模效益的合作關系,從而保證了農超對接前景的可預期性與合作成果的穩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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