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網站消息,農業部《綠色食品標志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6日起公開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為3月10日。征求意見稿共五章三十二條,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一是明確了使用綠色食品標志的產品應當具備的條件。規定產品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產品或者原料產地環境符合綠色食品產地環境質量標準;投入品使用符合綠色食品投入品使用準則;產品質量符合綠色食品產品質量標準;包裝貯運符合綠色食品包裝貯運標準等。二是明確了申請綠色食品標志的生產企業應當具備的條件。規定申請企業應當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具有綠色食品生產的環境條件和生產技術,具有完善的質量管理和質量保證體系,具有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生產技術人員和質量控制人員,具有穩定的生產基地等。三是明確了綠色食品標志申請和核準的具體程序。規定申請人應當向省級綠色食品工作機構提出申請;省級工作機構負責對申請材料進行書面審查、現場檢查、提出初審意見;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根據材料審查結果、專家評審意見等做出是否頒證的決定。四是加強了綠色食品標志的使用管理。規定了標志使用人享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義務。未經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綠色食品標志,或者將綠色食品標志用于非授權產品及其經營性活動。征求意見稿全文如下:綠色食品標志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加強綠色食品標志使用管理,確保綠色食品信譽,促進綠色食品事業健康發展,維護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綠色食品,是指產自優良生態環境、按照綠色食品標準生產、實行全程質量控制并獲得綠色食品標志使用權的安全、優質食用農產品及相關產品。第三條 綠色食品標志依法注冊為證明商標,受法律保護。第四條 農業部依法對全國綠色食品及綠色食品標志進行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綠色食品及綠色食品標志進行監督管理。第五條 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負責全國綠色食品標志使用申請的審查、頒證和頒證后跟蹤檢查工作。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綠色食品工作機構(以下簡稱“省級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綠色食品標志使用申請的受理、初審和頒證后跟蹤檢查工作。第六條 綠色食品產地環境、生產技術、產品質量、包裝貯運等標準和規范,由農業部制定并發布。第七條 承擔綠色食品產品和產地環境檢測工作的技術機構,由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指定并報農業部備案。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鼓勵和扶持綠色食品生產,將其納入本地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規劃,支持綠色食品生產基地建設。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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