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隊的野蠻施工,將魚塘排水口堵塞,恰逢大雨又使魚塘因無處排水而與其他養殖戶的魚塘互相連成一片漫出,最終導致李老伯的養殖魚大量走失,損失慘重。在協商無果的情況下,李老伯怒將施工隊告上法庭,要求賠償魚苗款、飼料款。施工隊則認為李老伯對魚塘并不享有合法的承包經營權,無權請求賠償。三水法院近日宣判,支持了李老伯的請求,判處施工隊賠償9萬元。
法官說法:
物權法對當事人的所有權提供保護
本案特殊之處在于,原告不是在魚塘承包期內,而是在承包期結束后發生的損失。民一庭菅志遠法官表示,根據《物權法》的規定:“私人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哄搶、破壞。”本案原告李老伯投放的魚苗是其出資購買的,雖然沒有續簽魚塘承包合同,但他仍然享有對魚苗的所有權,施工隊需要賠償損失是基于其侵權行為對李老伯魚苗造成了損失。魚塘承包合同到期只在合同雙方李老伯與發包方之間產生法律效力,施工隊不能以此為由不承擔侵權責任。
來源:廣州日報
以上是網絡信息轉載,信息真實性自行斟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