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南京3月4日電(盛捷)近期南京市白下區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消費糾紛案:一外地男子帶著公證員購買60瓶茅臺(600519,股吧)酒,直接封存送檢,發現為假貨后將煙酒公司告上法院,并要求“退一賠一”。據悉,由于對此類案件審判認識不一,所以經常會有類似案件不同判決結果。為此,南京市白下區人民法院特組織研討會,邀請專家消費者代表和商家代表對此案“什么是消費者?”“知假買假是否為消費者?”等焦點問題進行討論。多數法學專家認為,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消費者”一詞的界定是不明確的。推薦閱讀國資委前主任李榮融:光罵解決不了壟斷問題 李稻葵:股民讓我傷心 業內稱油品質量問題為逃稅所致近八成個人投資者去年虧損假證販用諜報裝備敢刻白宮用章組圖:成都理工大學生內衣秀 [股神爭霸] 漲停王浮出水面何誠穎:房價合理回歸空間有多大
帶公證員買“假茅臺“案件回放
2011年9月9日,原告蔡某帶著二位公證員在南京一家煙酒公司購買了60瓶茅臺酒,單價為1400元,總價格為84000元。買后直接將酒運至南京市鐘山公證處,證實蔡某所購的茅臺酒系假酒。原告蔡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法》)的規定,要求判被告賠償84000元。
但是某煙酒公司卻認為本案件并不適用于《消法》,首先認為買家并非生活所需購買茅臺,其次原告是“知假買假”,最后商家表示自己對買家無欺詐行為,自己的進貨渠道正規。
群眾:不管是真假消費者,只要買假,商家就要罰
群眾的觀點多偏向買家,市民歐陽女士說:“老百姓對假貨深惡痛絕,希望懲罰知假賣假的人,這樣才能大有力的打擊他們,所以無論消費者是不是“知假買假”,賣假貨的人都要受到懲罰。”
經銷商:消費者若為了個人私利購買的話不該賠
作為經銷商的一家大型超市的負責人田女士認為,買酒前就找公證員公正的做法是知假買假,是不正當消費。對于消費者購買的目的如果是以規范市場秩序來買酒的話則應該支持,但是如果是為了個人私利和獲得賠償的話不應該支持。
法學專家觀點各不相同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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