種植過程中,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農藥和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或被罰30萬元!為加強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昨日,深圳市法制辦在其官方網站上公布了由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起草的《深圳經濟特區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條例(送審稿)》(以下簡稱“條例”),并向社會各界和廣大市民征集意見。市民可于本月28日前來函(深圳市福中三路市民中心西座c5082,郵編518035),或通過電子郵箱jinwx@fzb.sz.gov.cn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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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表示,用于農產品生產的土地和生產環境應當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如有重金屬、農藥殘留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禁止從事農產品生產。同時,特別對一些目前發生在農產品生產活動中的違法行為進行了嚴格規定。
包括禁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農藥和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國家禁止使用的物質作為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假、劣農藥、獸藥,將人用藥品作為獸藥使用或者違反規定使用農藥、獸藥;對畜禽及其產品灌注泥沙、水或者其他物質,以及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
而違法上述規定的,由市經貿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非法經營額5倍的罰款;非法經營額無法查清的,處以30萬元罰款;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農貿市場不公示質檢結果罰3萬
“條例”規定,農產品經營者應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農產品進貨臺賬,以及查驗農產品檢驗、檢疫合格證明及其他合格證明等。
同時,農產品經營者也應當對其經營的農產品質量安全負責,禁止采購、經營“從禁止生產的產地生產的農產品;在農產品生產活動中發生禁止行為的生產者生產的農產品;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產品;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產品;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產品;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經營的產品;國家禁止銷售的其他產品”。
農產品經營者經營的農產品不合格的,應當主動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予以銷毀;對已經售出的不合格農產品,銷售者應當收回,并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予以銷毀。
來源:南方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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