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日,在四川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上,《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連同審議結果報告被提請審議。草案修改稿明確了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禁止生產經營食品的范圍,并提出了處罰措施。
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張力在作省人大法制委員會關于《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時表示,草案二審稿第八條規定了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以下簡稱“三小”)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守的一般規定和禁止性規定。有常委會組成人員和省食藥局建議,應當分開表述“三小”應當遵守的一般規定和禁止性規定,同時將ink">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最嚴重的幾種情形和“三小”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物的回流行為單列一條,以便對其設定更為嚴厲的法律責任。法制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刪除草案二審稿第八條第七項,增加一條:“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二)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三)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四)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五)添加藥品的食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物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處理,不得回流食品加工、經營等環節。“(草案修改稿第九條)
此外,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二條提出:”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由縣級食品監督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五千元的,并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五千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縣級食品監督行政部門注銷備案證或者由原發證部門注銷登記卡,食品生產經營者、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工作。“
以上轉載中國食品網(標注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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