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家商標局公示,茅臺集團申請注冊的“國酒茅臺”商標通過初審,進入公示期,如三個月內(nèi)無異議,則“國酒茅臺”商標即可生效。消息一出,激起千層浪。引來業(yè)內(nèi)外一片聲討,更有甚者跳出來稱,注冊“國酒茅臺”商標違反《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有違市場公平原則,擾亂市場秩序。
其實,茅臺集團注冊“國酒茅臺”商標,僅是單純的企業(yè)商業(yè)行為,既然注冊商標通過初審,那么就說明“國酒茅臺”注冊商標沒有違反我國相關(guān)法律、法規(guī),而“有違市場公平原則”、“擾亂市場秩序”,也實在是過于夸大“國酒茅臺”四個漢字的作用。
依據(jù)《含“中國”及首字為“國”字商標的審查審理標準》中,關(guān)于首字為“國”字商標的審查審理標準明確規(guī)定,對“國+商標指定商品名稱”作為商標申請,或者商標中含有“國+商標指定商品名稱”的,可以以“構(gòu)成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缺乏顯著特征”和“具有不良影響”為由,予以駁回。但對帶“國”字頭,而不是“國+商標指定商品名稱”組合的申請商標,應(yīng)當區(qū)別對待。因此,“國酒茅臺”作為商標注冊,屬于“國+商標指定商品名稱+品牌名稱”的商標組合,合法合規(guī)。
也就是說,在這個案例中,“國酒茅臺”和“國酒”、“茅臺”含義有著本質(zhì)上的不同。“國酒茅臺”如果能夠成為注冊商標,那么茅臺在未來使用時,不可以將其獨立分割,而“國酒茅臺”4個字,也必須連在一起作為注冊商標使用。否則,就違反了相關(guān)法律法規(guī)。
另外,《反不正當競爭法》規(guī)定,混淆(是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或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強制性交易、行政強制經(jīng)營等15項行為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而茅臺申請注冊“國酒茅臺”商標尚不屬于不在該范疇內(nèi)。
總之,茅臺申請注冊的為“國酒茅臺”,是屬于茅臺的專有商標,而并非通用的“國酒”二字,這對其他酒企的已注冊的“國”字頭商標無影響,也不發(fā)生沖突,僅是對“國字號”的補充和完善。
筆者相信,僅僅一個“國酒茅臺”的商標,不會打破行業(yè)的公平競爭狀態(tài)。而茅臺酒之所以在消費者心中形成“國酒”印象,皆因消費者對其歷史文化、產(chǎn)品品質(zhì)等方面的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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