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于2012年4月17日發布的第1759號公告,如下所示的幾種復合亞氯酸鈉和二氧化氯制劑的獸藥標準被廢止了。所涉及到的這類產品如下:
(1)復合亞氯酸鈉溶液(ⅰ)(a瓶,400ml:二氧化氯32g;b瓶,100ml);
(2)復合亞氯酸鈉溶液(ⅲ)(a液,500ml,b液,500ml);
(3)復合亞氯酸鈉(ⅳ)(標準規定限度);
(4)復合亞氯酸鈉(ⅴ)(標準規定限度);
(5)復合亞氯酸鈉ⅰ(水產用)(a袋,100g:二氧化氯40g;b袋,枸櫞酸100g);
(6)復合亞氯酸鈉ⅱ(水產用)(a袋120g、b袋80g,共200g);
(7)復合亞氯酸鈉ⅲ(水產用)(a袋120g、b袋80g,共200g);
(8)復合氯酸鈉(水產用)(a袋,150g:二氧化氯105g,b,鹽酸600g);
(9)二氧化氯(ⅰ)(二氧化氯(clo2)應不少于8.0%);
(10)二氧化氯(ⅱ)(6.2%);
(11)二氧化氯(水產用)(100g:6.0g)
(12)二氧化氯(水產用)(100g:8.0g)
農業部獸醫局所屬獸藥審定機構給出的理由是:鑒于不同企業該類產品的處方和劑型、活化所需酸的比例、反應時間等均不一致,試行質量標準中一步碘量法也無法控制產品中二氧化氯的含量,廢止二氧化氯制劑的相關獸藥試行標準。
按照我國獸藥審評的主要標準“安全有效、質量可控”來要求,二氧化氯產品雖然能滿足“安全有效”的要求,卻由于相關二氧化氯生產企業遲遲拿不出來可以真正控制其產品質量的標準(大多數漁藥生產企業推行的碘量法質量標準,由于檢測對象準缺乏唯一性,不能區分氯與二氧化氯),而導致事實上存在不能達到“質量可控”的要求。因此,由于質量標準難以控制產品質量,作為獸藥審定機構廢止二氧化氯的相關獸藥試行標準,就是順利成章的事情。
來源:水產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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